随着房价攀高,大多数年轻人没有独自购房的能力,父母为了减轻子女负担,往往会为其购买婚房,那么对于父母资助子女购房,日后子女婚姻陷入离婚纠纷时,房屋归属成立最大的争议问题。实务中会出现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形,该种情况如何认定呢?
案件情况:
1、2014年9月18日,甲方大连某建筑构件安装有限公司与乙方段某签订《购买抵债房协议》,乙方购买钻石湾二期抵债房屋。乙方由段某、郝某1签字。
2、2014年9月19日、2014年12月12日,原告梁某(系第三人郝某1母亲)通过转账方式向刘某汇款共计975201元,用于支付购买前述钻石湾抵债房的首付款。
3、2015年4月27日在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登记备案,涉案房屋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权利人为段某。
4、段某与郝某1于2015年6月12日登记结婚。2021年4月19日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5、2022年1月,郝某、梁某(系郝某1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段某繁华房屋出资款。
法院观点:
本案当事人段某、郝某1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6月结婚。婚前,郝某1母亲梁某出资975201元用于支付段某在大连钻石湾买房的首付款。段、郝1现已离婚,梁某起诉段某要求返还该款项,双方对该款项的性质发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郝某1父母对案涉房屋婚前出资,但该房屋登记在段某名下,认定系赠与郝某1依据不足。况且郝某1、段某结婚六年,有一子,离婚时判决有女方抚养,结合民法公平原则,兼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本院认定本案讼争款项系赠与郝某1、段某所有,段某当返还其半。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可了一方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并没有明确区分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和另一方名下的具体处理方式。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实际出资及居住使用情况,来推定该房屋系双方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而购买,来认定该房屋为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等约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买房买车等重大财产上,双方应特别注意相关证据的保留,在父母出资的情况下,最好能够进行书面约定房屋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