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分享:妻子离家十余年,离婚时丈夫主张经济补偿,法院怎么判?分类: 婚姻继承2023年12月18日标签: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福州婚姻律师福州家事律师福州市律师协会福州律师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州律师网福州律师蔡思斌福州律所福州离婚律师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离婚离婚协议 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否索要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1993年6月,张某、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张某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婚生子女均随李某在老家生活,由李某独自抚养成人。现张某以分居多年,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多年来张某未尽到作为妻子、母亲的责任,而他承担了照顾家庭和孩子的全部义务,故要求张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2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关于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自 2009年10月分居至今,双方均无再有共同生活的意向,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且被告李某亦表示同意离婚,故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被告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由于原告张某离家时,婚生子女年龄较小,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李某独自抚养成人,十余年的时间,李某为抚养孩子、照顾家庭付出了较多心血,现主张张某支付经济补偿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同时考虑到双方分居时间及各自收入情况,参考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酌定原告张某给付被告李某经济补偿1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赡养老人、养育子女而付出更多的家务劳动,是一种使其他家庭成员受益的利他行为,他们的付出虽不像为家庭直接增加收入这样明显,但却为家庭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助力。而夫妻一方在家务劳动中投入越多,势必会使得其在自我发展中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减少,故而在离婚时,投入较多的一方会因自身工作能力、经济能力降低而无法维护自身的利益。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在法律层面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有力地维护了离婚时弱势一方的权益。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法院应进行综合衡量,充分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家务付出情形、夫妻双方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及当地人均消费水平等。值得指出的是,经济补偿不同于离婚经济补助,系一种基于对家务劳动价值尊重和认可的权利救济方式,婚姻中,即使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经济状况优于对方,其仍应当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来源:兰陵法院 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福州律师协会争议解决委举办“信托‘爆雷’与资管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讲座下一个下一篇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文章福州律师评析:“孩子归我,抚养费我承担”养不起还可以反悔吗?2025年4月7日福州律师评析:原配为维护家庭稳定与第三者达成补偿协议并给付金钱,该协议是否有效?——四川巴中中院改判案例2025年4月7日福州律师评析:指导案例:婚外情将夫妻财产赠与第三者,法院不得径行判决受赠人部分返还2025年3月31日福州律师评析:房子被父母提前过户给儿子了,女儿还能继承吗?2025年3月28日福州律师评析:婚后向父母大额转账,配偶能追回全部还是一半?2025年3月24日福州律师评析:妻子要求小三返还丈夫赠与款项,法院竟判小三还钱给出轨丈夫,这种判决你见过么?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