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6日,李某与张某购买鞍山三村房屋,购买价格为193万元,其中首付60万元,商业贷款133万元。房屋主贷人为张某。同日,被告张某向房屋出售人转账55万元,其余5万元由李某父亲以现金方式交给房屋中介。
2010年10月13日,鞍山三村房屋登记在李某、李小某及张某三人名下。
2011年8月14日,李某母亲向张某账户存入39万元。李某称鞍山三村房屋的还贷均来源于李某父母的出资。
2021年3月21日,李某与张某经由浦东法院判决离婚。
此外,如果一方的长辈对其购房有非常重大的贡献,法院也可能在综合各项因素后,酌情提升该方对房产的份额。
案号:(2022)沪0115民初9665号
作者:吉鎏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