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段某2之父段某明与原告段某1系兄妹关系(其父母共生育子女三人)。段某明生前仅生育一子,即段某2。2005年11月1日,段某明与被告段某2之母王某离婚,此后未再婚。
2014年1月,段某明突发“高血压性脑溢血”,在医院行开颅手术,此后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1月5日,段某明在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住院,诊断为“1、继发性癫痫;2、部分性癫痫连续状态;3、左侧颞部颅骨缺损;4、手术后左侧额颞顶部颅骨缺损;5、脑室-腹腔分流手术后;6、脑出血后遗症期;7、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8、泌尿系感染。”2015年3月,段某明再次住院治疗,病情仍无改善,癫痫经常性发作,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
2014年,段某明在乌鲁木齐住院期间,原告段某1经常前往照顾。2015年3月,段某明的父亲段某生患脑梗。2015年7月23日,段某明之母陈某去世。2015年7月,原告段某1及其丈夫在乌鲁木齐照顾段某明。2015年9月,原告段某1将段某明接回石河子,看护、照顾段某明至2021年3月,期间领取和使用了段某明2015年10月至2021年3月的工资、住房公积金、采暖费等。2020年4月23日,段某明的父亲段某生于去世。
2021年3月28日,被告段某2年满18岁,原告段某1将段某明送到被告段某2处,双方签订了监护权移交协议,期中注明“公民段某明(身份证号65310119********)2014年1月脑出血偏瘫完全失去自理能力,其婚姻状态为离异,当时其儿子段某2(身份证号65310119********)尚未成年,在这种情况下段某明的胞妹段某1(身份证号65310119********)把段某明接回石河子自己家中照顾,承担起照顾和护理的责任,成为段某明的实际监护人。”“段某1对段某明的照顾监护责任至此终止。”并将段某明的医保卡、工资卡、多处房产、股票等财产全部移交给被告段某2。
2021年7月26日,当时为兰州财经大学学生的段某2向法院申请认定段某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年8月17日,新疆绿洲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段某明进行司法能力鉴定,鉴定意见为:“1.医学诊断:血管性痴呆;2.法律能力: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年8月31日,该院作出(2021)兵9001民特460号民事判决,认定段某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段某2为其监护人。
2021年10月22日,段某2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段某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段某1返还段某明2015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等167211.26元。该院审理后作出(2021)兵9001民初8400号民事判决,扣减段某明在此期间的花费后,判决段某1返还原告段某明130746.34元。段某1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认为,段某明的收入在扣除相关支出后无多余款项,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且作为兄妹,段某1为照顾段某明亦付出了一定的辛苦。故段某明关于段某1支取其工资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改判驳回段某明的诉讼请求。
后,段某1以段某明应向其支付护理费为由,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原告段某1提交乌鲁木齐市京都小区社区工作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兹有我辖区居民段某明,男,X族,自2014年1月因脑淤血导致偏瘫,由父亲段某生担任监护人与妹妹段某1共同照顾。”陈述段某明偏瘫后由其与其父段某生监护、护理。还提交其2015年10月16日与石河子市华悦上承商贸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证实其辞掉工作照顾段某明,因此现在是失业人员没有任何收入。提交监护权移交协议,证实原告段某1照顾、护理段某明及移交给被告段某2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