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加名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即将结婚或已婚夫妻关注且引发争议的问题,为了巩固双方之间的感情,房产加名已成为常态,那么加名的法律效果如何呢,登记加名后又能否主张撤销呢?
案件情况:
2012年7月,系争房屋由陈先生购买取得,登记于陈先生一人名下。
2015年10月,陈先生与姜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婚后,陈先生每月只留几百元零用,将工资全部交给姜女士,但姜女士仍不满足,多次要求陈先生在系争房屋产证上加上其名字。两人在谈及此事时多次争执,姜女士并提及若不加名就离婚。
2020年5月27日,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陈先生、姜女士各占50%份额按份共有。
2020年8月,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姜女士系争房屋50%产权份额的赠与【(2020)沪0106民初35150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同年9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获准。
2021年4月,陈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2021年5月,陈先生又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自己对姜女士房产的赠与。
法院观点: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50%产权份额的赠与已完成。现原告主张撤销该赠与,理由为被告在受赠与之后未履行“维护和改善夫妻关系”的“义务”(或未达成该赠与所附“条件”),因此原告作出赠与系受到被告“欺诈”的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的赠与发生在“夫妻”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中,而婚姻关系的基础在于情感,夫妻关系的维系或改善需要夫妻双方(甚至可能需要双方长辈或家族)长期的、共同的努力,是夫妻双方应承担的人身、道德层面上的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从时间角度看,原、被告在赠与前、后均多次为加名事宜发生争执,被告在审理中还称原告父母在两人婚前即承诺将进行加名,可见加名事宜由来已久,且涉及多方。现加名虽已完成,但此事对原、被告及其父母的影响仍在持续中。
从主体角度看,且不论当前原、被告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感情尚存在改善的可能,即便将来双方婚姻关系的维系愈加艰难,也难以将该结果仅仅归责于其中一人或一方。从性质角度看,原、被告均更应重视的是如何维护和改善双方的“情感”这一婚姻关系的基础,而非期待仅通过某种“财产性合同”关系的建立,来作为两人婚姻关系得以改善的基础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在受赠与前后的行为,难以构成对原告的欺诈,原告主张被告未完成赠与所附义务的观点,亦缺乏法律依据,故原告主张撤销其已完成的赠与,本院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若赠与房产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因财产权利的转移已完成,一般难以撤销。对于夫妻房产证加名行为可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婚内赠与发生在“婚姻”这一具有人身属性的场所,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法院在审查赠与方主张行使撤销权时,往往会结合双方在赠与前后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表现,综合考虑能否撤销。因此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双方均应慎重考虑赠与对财产利益、感情关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