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如何正确认定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成为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
(3)遗嘱注明的年、月、日应当齐全,缺一不可,否则一般认定为无效。如未作明确说明,该日期应视为通用的公历日期。
实践中,对于“夫妻合立”的遗嘱,如遗嘱正文内容由夫妻一方书写,另一方仅签名确认而形成的,如有证据证明上述遗嘱内容均为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参照自书遗嘱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关于签名、日期的审查要点,同样适用于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下文不再重复。
(3)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应当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如没有签名,则代书遗嘱无效。
需要说明的是,在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对于被继承人仅捺印的,应结合立遗嘱的时间、被继承人的文化水平、书写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2)在打印遗嘱不止一页的情况下,需审查被继承人、见证人是否在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某一页欠缺部分人签名或无签名,一般认定该页内容无效。如没有签名的部分与有签名的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认定没有签名的部分无效后无法确定有签名部分的具体内容时,该遗嘱以认定全部无效为宜。
(2)被继承人和见证人均需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并说明年、月、日,此处并不要求必须同时记录姓名和肖像,但不论是姓名还是肖像,均需清晰、明确,达到足以确定见证人的程度。此外,被继承人和见证人如仅在录音录像的封存材料上签名并标注日期,应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应以遗嘱生效之时作为时间节点来界定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