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与男方于2017年10月2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书》留存民政部门备案。《离婚协议书》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为:“4.(1)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女方婚前房产作抵押物并以女方为主借人向民生银行滨江东支行贷款人民币肆佰万元(400万元),贷款资金用于男方投资的珠宝生意周转中,期间断续已还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万元),还欠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万元)。现由于男方自身原因未能归还贷款,现双方达成共识,该贷款由女方代为归还给民生银行。即男方欠女方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万元),由男方参照银行每月千分之五的利息标准逐月还本付息归还给女方(利息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男方同意在2017年12月30日还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剩下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分25期还清,每月归还8万元。如男方未能如期还款,所有本金先息后本,分24月还清。每月25日前归还人民币捌万元整(8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如男方未能如期足额归还欠款,所还资金为先息后本的顺序。(2)双方约定还款账户:户名女方,账户……2799,开户银行……(3)除上述债务外,我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与承担。”双方更在《离婚协议书》第5条约定“本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负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11日,女方通过微信联系男方称“上个月的利息能打过来?”男方回复“等一会”后即向女方转账12500元。2018年1月19日、1月29日,女方都通过微信催促男方还款,男方回复“有了就给你了!我比你急!”。2019年5月7日,女方通过微信联系男方称“今年争取还100万给我吧!”男方回复“好的”,女方又称“总是这样还利息要怎么还银行本金了”,男方回复“嗯嗯”。2019年7月16日,女方通过微信询问男方“还没有借到钱?”,男方回复“没有,我还有一个3万的信用卡,看还剩多少,去刷出来给你”,后男方于当天向女方转账20000元。2020年1月6日,女方又通过微信询问男方“银行的钱你打算怎么还”,男方回复“只有慢慢的还。都是打官司”、“有钱能不给你吗”。2021年4月28日,女方又通过微信催促男方还款,男方没有回复。2021年6月15日,女方又通过微信催促男方还款时发现已被男方移除好友。另,签订《离婚协议书》后,男方曾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2019年1月7日向《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女方名下的还款账户转账5万元、10万元。男方称上述所有款项都是基于双方情谊及女方生活困难而支付给女方的。
本案中,男方主张其系受女方欺骗而签订《离婚协议书》,且《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务用途的陈述与实际不符,故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案涉贷款的转账凭证。另外男方还提交多份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其曾多次向女方转账,故夫妻债务的承担应以双方对账为准,《离婚协议书》约定债务由其单独承担显失公平。此外,男方还主张即使认可《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其向女方支付款项也应以女方已偿还贷款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