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家事案件审理效果、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自2019年4月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携手探索合作机制,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委托阳光中心选派社工,开展家事调查、调解、心理疏导、回访观护、探望监督、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四年来,上海二中院少年家事庭的法官们与阳光中心的社工们共同努力,妥善处理各类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身心健康、发展利益得到了全面保护。本期,我们继续分享合作机制建立以来的典型案例。希望每一位曾经经历或正在经历阴霾的孩子都能重新沐浴阳光,快乐成长。
文文是父亲小茂与母亲芦荟婚后通过试管辅助方式生育的女儿,得之不易。可孩子的到来没能让小茂与芦荟的婚姻更加美满。两人渐生嫌隙,感情失和,提起了离婚诉讼。面对离婚,芦荟态度决绝,小茂无心挽留。对九岁的文文,两人都要求直接抚养,并且都提交了文文表示愿意跟自己共同生活的视频证据。特别是芦荟,因为她丧失了生育能力,所以特别希望能争取到文文的抚养权。
对于文文来说,父母分居后,工作日文文在父亲小茂处生活,但因父亲工作较忙,她主要由祖母照顾;周末则在母亲芦荟处生活,由母亲照顾。一审法院判决芦荟与小茂离婚,并综合考虑案情判决文文随芦荟共同生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茂认为法院未依法征询文文对抚养问题的意愿,且对部分夫妻财产的分割也有误,因此提起上诉。对芦荟,小茂则开始藏起了孩子。
看了父母双方提供的视频和视频里文文矛盾的表达,为避免芦荟与小茂的矛盾升级,降低调查过程对文文的负面影响,二审合议庭委托阳光中心选派社工开展家事调查。在征得芦荟与小茂的同意后,社工邀请文文到阳光中心进行了单独面谈。社工先向文文介绍了面谈的作用与目的,纾解文文的焦虑情绪。在得到文文的理解、同意后,面谈开始。
“现在家里有哪些家庭成员?”“生活环境和以前相比有变化吗?”“家人经常讨论或者商量事情吗?会争吵吗?”“爸爸、妈妈会和你一起商量未来怎么生活吗?”……社工仔细询问着文文的家庭环境、学习生活、家庭成员互动等情况,文文一边思考,一边回答,也慢慢地放松下来。
“如果爸爸妈妈要分开了,你希望和谁一起居住,可以分享给我听听么?”文文思考了一会儿回答说,希望平时和母亲一起住,过节的时候去父亲家住。文文告诉社工,因为担心父亲生气和失望,所以她没有向父亲讲过自己的真实意愿,她希望由法官婉转地向父母表达自己的想法。
社工对文文能够独立表达想法向她表示肯定与感谢。面谈后,社工请文文填写了相关量表,反映小茂、芦荟对文文的教育态度和行为,并评估文文与父母间的情感联结与亲密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社工制作了儿童访谈工作报告。报告显示:文文的父母在家庭环境方面都有适合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条件;父母都能参与到孩子的学习辅导和生活中,孩子对父母双方均表达了情感需要,相对父亲,孩子与母亲沟通较多;父母在教养方式和亲子互动方面均良好,孩子对父母均有较强的情感联结,相对而言,孩子与母亲的亲密度更高。报告还提示二审合议庭,向文文父母反馈报告内容时,需注意保护文文的意愿及她和父母的关系。
根据儿童访谈工作报告及文文在访谈中表达的相关意愿,为维护文文今后与父母的关系,二审主审法官分别与小茂、芦荟单独谈话,向双方转述报告内容,还重点就报告提到的两人在抚养上做得较好的一些方面给出肯定。与小茂单独谈话时,主审法官以婉转的方式反馈报告中关于孩子与母亲沟通较多、孩子与母亲的亲密度更高的评价情况。小茂、芦荟都对法官告知的方式和内容无异议,小茂还表示会尊重合议庭的处理意见。之后,二审尝试就小茂、芦荟轮流抚养文文等开展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未成,但在一审法院未判决的探望问题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请求二审法院加以判决。
最终,二审结合社工的调查结果,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维持一审关于文文随芦荟共同生活的判决,并增加了关于探望事项的判决。对双方争议的其他判项,二审法院也一并作出处理。
未成年子女由哪方直接抚养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争议问题。若子女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意见会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在我们遇到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在父母影响下写了纸条、拍了视频,表达了非真实意愿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未成年人实际也在父母之间选择“站队”的过程中身心俱疲。为了探明孩子的真实意愿并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法院会根据个案需要委托社工开展相应调查。作为社工则会根据孩子的年龄、性格特点,找到合适的沟通方式,协助孩子表达意愿,并在访谈结束时有“保护性收尾”——如果孩子有要求,社工可以对孩子的“站队”选择进行保密,只把结果告诉法官。
本案中,社工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邀请涉案未成年人来到阳光中心,在柔和的环境中,采用易于理解且循序渐进的具体问题,以及分享式的语气开展访谈,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在轻松的氛围里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访谈前的介绍和访谈最后关于能否反馈父母的意见征询,也都是为了给未成年人足够的安全感、信任感。二审法院也充分注意到未成年人的要求,用变通的方式向当事人说明报告核心内容,再听取当事人对儿童访谈报告的意见。这是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尊重和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也有利于维护今后涉案未成年人与相关家庭成员的关系。
文中案件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二中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