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乏有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以离婚的形式掩盖转移财产(包括房产或其他不动产、车辆、股票、债券等等)之非法目的,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出现该类情形时,我们究竟该如何破局?希望通过以下案例的分享,提供给大家一些破局新思路。
案情简介A公司将上海某地区的工程业务内部承包给员工王某,双方签署内部承包协议,约定:1、A公司向王某提供承揽业务所需资质;2、A公司向王某提供资金支持。按照项目运营情况,由A公司先行垫付相关款项。3、项目执行完毕后,回款收入扣除成本支出后,利润部分再分配15%给王某。为便于项目实施,王某通过B公司(王某持股80%,王某妻子徐某持股20%,徐某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共同合作和收取工程款项,后A公司与B公司签署工程外包框架协议。双方合作期间,A公司为王某垫付运营成本后,项目回款却逐渐变少。经结算,扣除已回款金额,A公司已累计为王某垫付资金约800万元。后得知,王某私自收取项目款项后,未回款至A公司,私自占为己有。
A公司遂及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应向A公司退还垫付款项及利息、支付结算款,合计约1000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全部未履行判决书之义务,A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仅发现王某银行存款余额一万余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代理律师在得知债务人一审判决后便办理离婚,便向法院申请开具协查函。后调查得知,王某与妻子徐某在一审判决后,二人于某县城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车辆均归女方所有,并以离婚协议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至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房屋、车辆均已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法院无法对以上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导致执行限于僵局。
破局之道
路径一:债权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
首先,我们要充分审查该类型案件中,涉案债务是否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上述案例中,债权人需要从涉案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徐某是否参与B公司的实际经营,对经营情况及债务是否知情,徐某是否共同受益等方面去搜集准备证据,进而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在有足够证据证明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们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列举了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但不包括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这一情形。追加被执行人为执行程序,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必须充分保证其举证、质证、辩论等实体权利,故不能直接追加。最后,债权人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再行对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强制执行,进而实现债权回收。
路径二:债权人作为原告,以债务人及配偶作为被告,提起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撤销权之诉。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结合王某和徐某协议离婚的时间节点,搜集徐某对涉案债务以及一审判决是明知及恶意的证据后,债权人可通过提起撤销权之诉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并要求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处置。其次,务必注意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一般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撤销权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如果自行为发生之日超过五年,权利人才知道撤销事由,也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路径三:对债务人提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控告或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刑促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结合浙江省实际,还作出了《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严厉惩治被执行人恶意拒执的行为。其中,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起算是从判决、裁定生效时开始,即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毁损财物等行为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本案,王某和徐某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在明知判决内容及债务人应承担债务的情况下,仍通过协议离婚财产约定的方式,王某将房屋及车辆均放弃归徐某一人所有,足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债权人后向法院提交刑事控告书,法院以债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最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某和徐某考虑到王某被认定犯罪的极大可能性,通过律师主动要求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债权人追回了绝大部分款项。
在执行过程中,不要轻易放过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细节,顺藤摸瓜,通过向法院申请协查函,寻找财产线索,进而寻求破局之道;
在执行难的大环境下,遇到执行僵局,要从多方面多维度思考解决路径;
在存在多个路径可选择的情况下,审慎论证多个路径的难易程度与效果,选择更适宜委托人诉求的路径。来源:家事诉讼与财富传承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