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需要履行忠诚义务,这既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该种义务,势必会造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遭受身心的双重伤害,那么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否向过错方主张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案件情况:
原告张某和被告孙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3月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5日生育一字,名为孙某2。婚姻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致夫妻关系不和睦。后被告变本加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未履行家庭责任,对原告和孩子不闻不问。2021年4月,被告起诉离婚,但未获得法院的准许。2021年5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
现原告孙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并认可与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称事后已取得原告谅解,且当时也并未放弃家庭,故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观点:
婚姻依靠夫妻感情予以维系。本案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婚后未能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特别是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向被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不予认同,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存在过错,原告之该主张有事实依据,但具体数额应结合实际由本院予以酌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指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其他重大过错。本案被告出轨的行为造成原告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法院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既是对无过错方权利的补偿和救济,更是对过错方违反忠诚义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在实务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固定的,遵循照顾子女、照顾无过错方等基本原则,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及经济能力等方面来确定具体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