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短视频平台兴起,观看直播已成为人们日常消遣的一种方式,直播形式的多样化吸引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用户。有些用户为了讨主播欢心,憧憬着成为“榜一大哥”,不惜花重金打赏。那么这其中不乏有已婚人士,当其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配偶一方能否主张金钱返还呢?
案件情况:
原告李丽与被告孙涛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涛于2020年至2021年12月多次登录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的网络平台,观看北京某科技公司网络平台主播的视频直播。主播在直播间宣传“幸运魔盒”烘托刷礼物的氛围,被告孙涛数次通过该平台账户转款,用于充值“幸运魔盒”产品,再将礼物刷到主播直播间。在直播间内,通过互动,平台主播知晓被告孙涛已婚并育有两子女的事实,仍然诱导被告孙涛向其打赏礼物。被告孙涛打赏总金额高达90000余元,均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原告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9万元。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直播平台与主播及被告孙涛之间均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性质。
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播平台的主播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被告孙涛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对直播平台的主播进行打赏,亦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之间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原告与被告孙涛系夫妻关系,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被告孙涛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平台主播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为被告孙涛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同时,打赏的货币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平台主播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平台主播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原告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相对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9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网络平台打赏行为的定性,通常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另一种则认为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对价。网络直播打赏通常发生在用户观看直播、与主播交流的过程中,打赏是用户对主播提供的表演或者互动服务的报酬,而主播接受虚拟礼物亦是其获得正当报酬的方式,该打赏行为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不属于无偿、单务的赠与合同性质。故用户打赏行为背后是其用财产购买了精神类的服务产品,属于典型服务合同的要件。此外,网络平台给用户和主播的互动过程提供了相应的网络服务,其与双方均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关于是否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判断。夫妻对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享有决定权,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除物质需求外,正当途径的娱乐活动追求的精神愉悦也属于日常生活的部分,用户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时,本身并不当然无效。实践中判断打赏行为是否系无权处分,法官一般会从打赏的次数、金额、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因素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