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恋爱期间,难免会产生一些费用支出,或者基于爱意的表达普遍存在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在热恋期间双方并不会在意金钱的得失,更不会留下借条、欠条等凭证。但两人感情走到尽头时,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呢?
案件情况:
刘女和高男于2019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2021年2月份结束恋爱关系。
2019年3月,高男为刘女代付21笔共计2626.79元。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高男向刘女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57130.2元。其中部分转账备注(亲爱的!一周年快乐!)(爱你)等类似词汇。2020年4月16日至12月19日,刘女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高男转账共计96790元。
2020年8月5日,刘女以高男为偿还信用卡于2020年4月开始向其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高男归还尚欠款项并支付逾期利息。高男辩称其与刘女在恋爱同居期间确实存在资金往来,但此款项系用于生活的共同开销,并非借款。
法院观点: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刘女、高男虽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但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仍归各自所有和使用,房租、水电费等共同生活开销由高男支付,刘女应负担数额无明确约定。刘女于2020年4月16日至12月19日向高男转账96790元,上述款项相较于双方月收入而言数额较大且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经询问,刘女就借款原因等作出说明与高男所述信用卡透支等情况相吻合。
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现高男辩称上述转账系用于同居期间共同开销,但并未提举充分证据证明,在高男无法明确说明上述款项的用途又无证据证明系赠与的情况下,刘女主张上述款项为借款,应予支持。
基于双方特殊关系,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期限等符合日常交易习惯。高男提出的上述款项系双方共同支出及分摊结算或高男转给刘女后刘女返还给高男的辩解意见与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转账记录的内容不符,不予支持。对于2020年4月16日之后高男转给刘女的款项,除具有特殊意义可视为赠与的520元、1314元及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是其他用途的500元(2020年8月31日转账)外,均应作为还款金额在借款金额中予以扣减。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情侣在恋爱过程成中,基于双方当下情感表达而进行的财物给付行为,如“520”“1314”转账、特殊节日礼物等等,一般法院会将其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无条件赠与行为,而非借贷。但对其他不具有特殊意义的远超双方个人消费水平的大额转账,通常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赠与的目的及是否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来认定是否应予返还。此外基于赠与原则上不能撤销的性质,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礼物后要求返还通常情况下难以得到支持。
鉴于情侣关系特殊的人身关系,尽管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或微信红包相应平台能够保留相关数据和凭证,但金钱往来的法律性质以及是否应予返还等在实践中仍然难以确定,故此建议情侣之间进行借款转账时备注明确金钱性质。同时保存好相应的聊天记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