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聚餐、朋友聚会、家庭聚餐是闲暇之时培养情感的一件好事,推杯换盏之间宾客尽欢。但有些人不胜酒力,往往容易出现不可控的意外。酒后出现摔倒、滑倒的事件层出不穷。好事变事故,这其中饭店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呢?
案件情况:
2021年11月27日晚8时30分左右,王某在某烤肉店吃饭饮酒结账后外出,走到第二个台阶处摔倒,烤肉店门口共5层台阶,由于店面新开业,事发当天铺设红地毯,地毯边缘下面有红色砖头。王某踩在地毯包裹的砖头上后导致其从台阶上直接摔下来,造成右侧腓骨下端骨折,造成受伤。当晚医院急诊医生告知有住院手术治疗和保守治疗两个方案,由于王某一人要照顾一位上小学五年级的女儿,王某就选择了保守治疗。这次意外受伤给王某身体及生活造成很大的伤害和困难。王某第二天紧急求助妹妹王雯从锦州来沈阳照顾原告和上学的孩子,直至2022年3月28日原告基本痊愈能下楼活动为止。
王某主张被地毯下方的红砖头绊倒摔伤。烤肉店抗辩台阶有灯带,也有安全提示,原告存在饮酒行为,故原告占一半责任。对此,王某自述饮两口杯碑酒。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到被告某烤肉店吃饭并自述饮两杯啤酒,在出门第二台阶摔倒。原告作为成年人,尤其在晚间8时30分左右,在从台阶走下时应更加谨慎,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原告因注意不够摔伤,应承担本次事故的相应责任。被告某烤肉店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台阶进出人员的安全。从视频中能够看到被告台阶铺设地毯,下方有红色砖头,且有的地毯明显翘起,容易引发事故,虽有灯带,但被告在晚间营业时应将门口台阶铺设平整,保证顾客的安全通行,且原告王某并不存在故意摔倒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受到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事实,酌情判决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某烤肉店承担80%责任,原告自负20%责任。
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义务,是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定要把握好分寸切勿饮酒过度。而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基于特定场所下的义务,应尽力营造一个良好安全的环境提供给消费者,这既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权益的保护。在任何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区域采取相应合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通过这个案例也警醒大家,遇到类似情况时应该先行就医,保存相应医疗记录和费用明细;其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拍照。这都能够作为后续为自己维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