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分享:“借名买房”还是“孝顺岳母”?前女婿能否拿回房价款?
为了购买婚房,小张找“准岳母”借名买房。多年后,小张与妻子分道扬镳,要求前岳母李女士返还首付出资及部分增值。李女士却说房子是小夫妻二人出于孝心,为其改善住房所购,这笔账怎么算清楚?
小张与女友小丽欲购置婚房,因无力支付二套房70%的首付款,小张找到名下无房产的“准岳母”李女士帮忙。小张支付163万元首付款并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该房屋后,小张与小丽领证结婚。多年后,小张与小丽经法院调解离婚。此时,该房屋增值了近千万元,小张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自己与前妻小丽因无力承担70%的首付款,遂找到李女士借名买房,其首付款的大部分由自己承担,后续房屋贷款由自己与小丽共同承担。后来涉案房屋对外出租,以租金来偿还贷款。目前房屋增值了1000万元,要求李女士返还163万元及房屋增值部分共计400万元。
小张所述借名买房不是事实,双方无借名买房的关系。事实是,小丽母亲住房困难,小丽为孝顺母亲,提议由夫妻二人出资为老人买房改善居住,故小张的出资行为系对老人买房的赠与,不同意小张的诉请。
➤ 第一,小张和小丽曾与开发商签订过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样张,买受人为小张和小丽两个人,而非李女士,这表示小张和小丽有买房的意思表示。
➤ 第二,房屋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系小张和小丽共同支付和偿还,李女士并未支付过房款也未偿还过贷款。
➤ 第三,房屋的设计和装修系小张出资,并找人实施。
➤ 第四,小张与开发商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协商过因政策调整欲变更买受人。
通过以上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小张与小丽二人借李女士之名购买婚房的事实属实。经法院释明,各方同意小丽及李女士作为一个整体,一并在本案中处理相关纠纷,故人民法院判决小丽、李女士共同支付小张购房款及部分增值的房价款。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因受限购政策、购房资格、银行信贷政策等因素影响,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由借名人实际支付购房款,出名人对外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的行为。
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一般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双方借名买房的合意多以口头约定达成,缺乏书面约定,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借名买房事实认定、合同效力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在借名人与出名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时,判断双方之间是否真实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尤为重要。对于亲属之间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可通过出资证明、购房手续、实际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观情况来认定。
在实践中,要注意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出名人可能反悔,不承认与借名人之间的协议,出名人将房屋出卖或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出名人利用自己的购房资格帮助他人购房,若以后出名人要再购房,其购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都会受到影响。
如确需采取借名的方式购买房屋,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以书面的方式确定该不动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与此同时,实际产权人应当在购房时使用自己的账户支付房屋价款,并保留好转账记录、购房手续等证据。来源:上海青浦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