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系李某长子,因多脏器功能衰竭于2020年7月4日死亡,死亡后遗有坐落在上海市房屋产权。
2020年11月19日,上海市浦东公证处作出(2020)沪浦证字第12755号公证书,载明:因被继承人李某1的母亲已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李某1生前离异后未再婚,且无子女,因此被继承人李某1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亲李某一人继承。
鲁某与李某1系恋爱关系,双方自2019年在李某1所有的上海市房屋同居。李某1去世后,鲁某主持办理了李某1的丧葬事宜。在李某1办理丧葬事宜过程中,共收取礼金174578.1元、鲁某的朋友替付8个花圈的费用2400元、李某次子李某2的朋友替付8个花圈的费用2400元,上述礼金均在鲁某处保管,鲁某从收取的礼金XXX计支付丧葬费53689元,尚余111378.8元在鲁某处保管,上述礼金收取名单、数额已经鲁某整理,并经李某及李某1的弟弟共同确认。在收取礼金中,李某1的大学同学赠与57701元、鲁某的朋友赠与64914元、李某1的舅舅、舅妈赠与10000元、李某1的同事、朋友、其他亲戚赠与40,962.1元、匿名赠与1001元。其中,李某1的舅舅、舅妈赠与的10000元系通过微信转账给鲁某,并注明“鲁某这是我们舅舅、舅妈和弟弟的一点心意,为李某1能做的最后一件事了,我们也真心的谢谢你最后的陪伴。”
另查,2020年9月14日,鲁某起诉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至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鲁某曾提交上海市屋产权证的复印件作为证据。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鲁某明确陈述李某1的两部手机及上海市房屋产权证均不在鲁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