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案件后,承办法官意识到,本案虽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其标的额巨大,涉及主体不仅包括五家企业,还有背后数十位股东及六百余名员工,如不能妥善处理,极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员工的生计,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衍生更多诉讼。
经调查,承办法官发现,杨先生与黄女士虽已签署协议自愿离婚,但黄女士内心一直还存有怨气。为了分割股权,黄女士在起诉前就已多次在公司与杨先生发生争吵,公司上下人心惶惶,公司的正常运营也因此受到影响。
“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公司目前正处艰难转型关键期。她这么多年来也没参与过企业经营管理,股权分给她,基本可以说我这一生的心血都白费了。只要她不要公司股权,其他的都可以商量。”电话里头,杨先生表现出强烈的调解意愿。此外,杨先生还提到,公司目前正在商谈大型合作项目,如果此次纠纷导致合作取消,公司将面临转型失败的风险。
了解杨先生的调解意向后,法官又致电黄女士询问调解意愿。“他从来都不尊重我的意见。我承认我是不会经营管理,但股权我也有份。这么多年,我一直听他的,这次我偏不依他,股权我要分割一半,其他财产可以再商量。”黄女士也表现出对股权的坚持。
在对双方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进行分类统计的过程中,法院发现,除了公司股份、银行存款外,杨先生名下另有多处不动产,产权清晰,面积较大,也无抵押和查封情况,部分物业还有出租收益。
既然黄女士不善经营,未来生活又需要保障,这些有租金收益的物业对其而言必然是更优选择。那何不引导黄女士将有经营风险的股权“换”成有稳定收益的物业呢?如此一来,既可以实现产权的归边以免去未来共有物分割的麻烦,也可以保障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消除对合作项目的影响,真正实现矛盾实质性、一次性化解。
法官与双方沟通初步想法后,决定组织一次当庭调解。
法官一边循循善诱,引导黄女士从企业发展大局出发重新考虑股权分割事宜,一边也立足于黄女士的利益,向其介绍杨先生不动产的资产情况,建议其选择这部分资产保底以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从而更好地保障未来的生活。
在法官的条分缕析下,黄女士经慎重考虑后,同意了法官提出的意见。随后,法官现场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具体协商。最终,双方就涉及的不动产、股权及现金补偿、租金收取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黄女士现场撤回了对五家公司的起诉,与杨先生一同签署了调解协议,同时也向法院申请解除了相关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后,法官经电话回访了解到,就协议中与不动产相关的条款,双方已自行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杨先生应支付的补偿款也一直按期支付,案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此外,杨先生的合作项目顺利开展,五家企业回归平稳有序的运营,黄女士也重新开始了自己的生活。两人都对法官引导其跳出盲区,从长远利益出发,耐心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