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或夫妻之间互相转账很常见。这种关系下,双方往往不会签借条或者其他字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钱到底该不该还就会有巨大争议。
原被告在2020年3月2日登记结婚,在2020年8月5日登记离婚。2018年,原告向被告转账35万元。
2019年,原告向被告转账592万元,被告向原告转回212万元,差额的380万元用于购房。
2020年婚内,原告向被告转账118万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签约购房,总房价2280万元。
2020年5月31日,房屋产权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
2020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归被告一人所有。
2022年,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损失。
原告:745万元(35万元+592万元+118万元)都是借款,被告已偿还212万元。被告:745万元全部非借款,其中35万元是车辆购销款、212万元是帮忙走账往来款、498万元(380万元+118万元)是购房款并已在离婚时通过房产约定被赠与给被告。
原、被告系恋爱关系甚至系夫妻关系,而恋人及夫妻之间进行款项交付有很多情形,诸如共同生活开支、无偿赠与等。因此,在双方存在特定身份关系时,原告主张钱款性质系借款,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举证证明。
35万元:转账发生在婚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规定,被告未能就其中30万元的去向举证,这30万元认定为借款。592万元:其中212万元已归还应扣除,剩余380万元用于购房,原告也从中获益。原告未提供双方就380万元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不认定其为借贷。
118万元:双方未订立借款协议,离婚协议中亦未提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之间发生过借贷,不认定其为借贷。
综上,经与其他账目折抵,被告应归还原告24万余元,并支付违约损失。
二审裁判
一审判决后,双方分别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从恋爱到结婚,往往需要漫长的时间。恋人或者夫妻之间的往来款,到底是借款,是赠与,还是共同买房置产,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恋人或夫妻只转账不签协议的操作,也使得转账的真实意图难以查明。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恋人或夫妻要发生大额转账的时候,还是建议签订明确的协议,无论是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同居协议、借款协议或者赠与协议。未雨绸缪永远比事后补救更加从容。
一审案号:(2022)沪0105民初998号
二审案号:(2022)沪01民终11209号
作者:李凝未 吉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