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应综合双方签订协议的过程与内容等进行分析。一方限制另一方离开,且收走通讯工具与交通工具,导致被限制的一方处于精神压力之下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协议又约定几乎所有的财产均归限制方所有的,显失公平,综合可以认定构成胁迫,婚内财产协议可以撤销。
1.撤销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
徐某(男)和王某(女)于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前徐某有房产一套(以下称“房产一”),现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双方又购买房产一套(以下称“房产二”)及轿车一辆,并将房产一出租。2022年3月1日下午2点,房产一的租户发现房间内被人安装摄像头,便报警并将情况告知王某,王某、警察、徐某及朋友先后到达现场。徐某到达现场后情绪激动并企图动手殴打王某,声称王某和租户存在不正当关系,遂警察劝说双方冷静后再协商处理。
警察离开后,徐某限制王某离开并收走王某手机及车钥匙,要求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下午5点左右双方及徐某朋友共同前往另一小区内某房屋,下午7点左右徐某打印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并要求王某签字,王某签字后徐某让其离开。之后,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受威迫的情况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诉至法院。
协议内容如下:1.房产一及内部装修、家具、家电归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徐某偿还;
2.房产二及内部装修、家具、家电归徐某所有;
3.车辆归徐某所有;
4.双方名下各类金融账户资产归徐某所有;
5.王某及其弟弟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所出资金及增值归王某所有。
争议焦点:案涉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应综合双方签订协议的过程与内容等进行分析:
1.徐某在警察在场时尚且情绪激动企图动手打人,在警察离开后又收走王某手机及车钥匙,王某处在绝对弱势且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必然担心自己不签字则人身安全难以保证,可以认定王某在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的胁迫。
2. 协议约定徐某取得几乎全部财产而王某基本放弃所有财产,内容显失公平,违背了一般的生活常理。
综上,对王某撤销婚内财产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撤销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
徐某上诉意见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徐某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偏差,适用法律错误。
1.徐某提供的录像可以证明事发当天早晨王某及租客就在房屋一内,言语亲密且肢体相拥,徐某情绪激动是人之常情;
2.徐某控制王某手机及车钥匙是因为2021年7月王某第一次被徐某发现出轨时,当日便转移资产到其母亲名下,徐某为保障其不再转移资产而选择控制其手机,且王某在出轨期间也频繁使用婚内资产与第三者消费;
3.徐某记录并提供录像是为了还原事实,其中显示王某仔细阅读了协议内容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因王某转移挥霍共同财产,双方协议是在综合考量的情况下签订的。
王某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徐某及朋友对话录音,拟证明徐某采取胁迫手段;
证据二:徐某与第三者在酒店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视频,拟证明徐某有婚内出轨行为。
质证意见:
证据一: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该记录不完整;对录音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该录音无法确定对话的时间、地点、人物。
证据二:对视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视频是王某私自闯入私人空间并暴力压制下拍摄,且也与本案审理无关。
法院对王某提交的证据一中聊天记录及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二中视频与本案的审理并无关联,不予认定。此外,法院对王某先于警察到达房产一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对于是否撤销协议,法院认为本案婚内财产协议与日常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协议和约定不同,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是在发生冲突的过程中,系以准备离婚为目的,双方对此争议较大,故应审慎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结合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孤立无援并无不当,可以认定王某在精神上受到了胁迫,该协议属于可以撤销的情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夫妻之间可以对婚前及婚内财产进行归属约定,但是应当注意不能违背真实意思,受欺诈或者胁迫下签订的财产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2.如果存在被胁迫签订协议情况的,最好想办法留下录音录像等还原签约经过的证据,也可以选择在脱离控制后第一时间报警,增加被胁迫的证据。
3.在恢复自由身之后,尽快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协议,以免期间经过导致协议撤销不了。
(2022)赣1002民初5413号
(2023)赣10民终101号
案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作者:李慧萍 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