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分享:继父,这笔抚养费该给!分类: 婚姻继承2023年9月15日标签: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福州婚姻律师福州家事律师福州市律师协会福州律师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州律师网福州律所福州离婚律师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离婚离婚协议 当重组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应如何处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问题呢?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小童于2013年出生,为非婚生女,母亲为阿华。后来,阿华与阿强相识,二人于2017年登记结婚,并至案件庭审之日仍未解除婚姻关系。阿华称,婚后,小童与两人一起共同生活在阿强的婚前房屋中。2019年2月,两人开始分居,阿强搬离了共同居所,之后阿强未支付过生活费用。阿强则称,其与阿华感情破裂,已在诉讼离婚,而小童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无需向小童支付抚养费用。无奈之下,小童以阿强未履行对自己的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阿强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本案中,阿强与阿华结婚后,已与小童形成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对小童负有抚养义务。阿强自搬离共同住所后,未对小童进行照顾与陪伴,又未向其提供经济支持,故阿华主张阿强支付两人未共同生活之日起至本案庭审之日止的抚养费,于法有据。关于抚养费的标准,根据阿强的银行交易明细,结合小童成长的合理需求、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阿强应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向小童支付抚养费。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何婉 南山法院西丽法庭三级法官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因继父母间的婚姻关系而在法律上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阿强与阿华结婚并共同抚养教育小童,故阿强与小童在法律上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虽然阿强与阿华后来产生感情问题,但在拟制血亲关系未被依法解除前,阿强仍应与自然血亲父母一样,依法承担对未成年子女小童的抚养义务,支付合理的抚养费用。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继父母、继子女对彼此之间抚养关系的开始、结束以及期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大多没有明确的认知。实际上,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更不因生父母与继父母双方分居而自动解除。拟制血亲关系一旦形成,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离婚三天前夫即再婚、半年生子,前妻二年后知晓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能否支持?—北京三中院2023年改判案例下一个下一篇文章福州律协支部党建动态丨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座谈会相关文章福州律师评析:指导案例:婚外情将夫妻财产赠与第三者,法院不得径行判决受赠人部分返还2025年3月31日福州律师评析:房子被父母提前过户给儿子了,女儿还能继承吗?2025年3月28日福州律师评析:婚后向父母大额转账,配偶能追回全部还是一半?2025年3月24日福州律师评析:妻子要求小三返还丈夫赠与款项,法院竟判小三还钱给出轨丈夫,这种判决你见过么?2025年3月21日福州律师分享:配偶一方发生婚外性行为,另一方基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目的与婚外异性签订协议并给付金钱,该协议是否有效?2025年3月18日福州律师评析:离婚后前夫向银行循环贷款的钱,为啥还要还?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