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结合,无论是结婚或是离婚必然会导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转变,为避免“头脑一热”式离婚,我国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计入离婚登记程序。为离婚增加了一个缓冲期,在这期间双方仍属于夫妻关系,但又有别于日常的婚姻存续期。那么在这期间的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福州离婚律师郑淑琼谨以此案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案件情况:
王某与邱某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7月21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进入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2021年8月30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放弃婚内一切财产,净身出户。
之后,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认定王某于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小汽车为夫妻婚内财产,并判归其所有。王某辩称,该车系其于双方离婚冷静期内购买,该购车款系向案外人所借,应认定为系王某个人财产。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系王某女于2021年7月29日购买,此时处于离婚冷静期还未正式登记离婚,所取得的财产仍系婚内共同财产,依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应由邱某所有。
二审中院改判案涉车辆归王某所有,其认为王某的购车资金不是来自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并且购车目的不是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其向案外人借款购车事实清楚,该车应认定为是王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其与邱某男的婚内共同财产,购车所借债务也应认定为王某女个人债务而非婚内共同债务。
离婚冷静期间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综合考虑认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也即,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直接的联系。离婚冷静期作为一个特殊的“缓冲期”,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对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日常婚姻存续期。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考虑到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如财产系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但如财产系一方对外借款购买或其他个人来源,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对此郑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应谨慎处置财产,对于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既不要盲目购置,也不要私自处理,尤其是不动产、车辆等大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