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了,感谢检察机关精准监督,为我讨回了公道,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近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监督申请人严先生给湖南省湘潭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发来短信如是说。
提起诉讼
老友借钱欠债不还
亢先生和严先生是多年的朋友,两人曾共同投资操作过一个股票账户。从2010年9月开始,亢先生多次向严先生借款,严先生称,截至2015年3月,亢先生共向他借款209万元。
2014年至2017年,亢先生相继向严先生还款20万元本金,此外,亢先生的妻子董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4万元利息。至此,亢先生和严先生之间还有189万元债务本金未了。
2019年5月,亢先生与董女士离婚。同年9月,亢先生与严先生计算了此前借款的本息共计193万元后,亢先生重新向严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据,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计算及支付方式。可之后亢先生并未依约还钱,严先生多次催要未果,于2020年4月将亢先生及董女士起诉至法院。为躲避所欠债务,亢先生直接玩起了“失踪”,法院审理期间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认定
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严先生诉称,2019年9月,他与亢先生重签借款协议后,亢先生不但再未还过钱,也未提供过担保,甚至还有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导致其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未到期的债权也无法实现。严先生认为,亢先生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董女士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已不再是“亢太太”身份的董女士则认为,自己无须为亢先生与严先生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董女士称,案涉债务系前夫亢先生个人对外举债,该案所有借据、收据只有亢先生一人签字,借款均是支付给亢先生的,因此,应由亢先生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我不知情,也没有事后追认。”董女士表示,他们夫妻二人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故该案债务不能划归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董女士还辩称,自己是一名高校老师,有稳定的收入,足以维持正常生活开支,无须借钱度日,严先生主张的债权高达190余万元,明显超出正常生活开支,案涉借款也并未用于她和前夫在离婚前的夫妻共同生活,两人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下也未有共同生产经营。
2020年6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严先生与亢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亢先生未依约履行还款协议,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亢先生与董女士虽已离婚,但案涉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2014年10月15日的4万元转账争议,董女士称其并不知情,系前夫亢先生私自操作。但法院认为,董女士既然授权亢先生使用其银行卡,应当知晓亢先生使用其银行卡的目的,故董女士对案涉借款应当知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支持了严先生的诉求,判决亢先生应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董女士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改判
认定共同债务证据不足
亢先生欠债“跑路”,对于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董女士并不接受。一审判决后,董女士向湘潭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湘潭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所涉债务系由亢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其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董女士未在借条上签名,债权人严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董女士在亢先生借款之时,明确作出了愿意与亢先生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没有事实依据可以推定借钱时董女士知道借款事实,并实际参与了借款合同的履行。
对于4万元利息转账的争议,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系董女士本人操作,即便是董女士操作,也不代表其与严先生对全部190余万元债务形成了借款合意,即不构成对全部债务的事后追认,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等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特征。
对于严先生主张亢、董两人婚内存在购买房产、高档车辆,出国旅游等高消费行为,是由于其借款或者借款收益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董女士提交的证据、董女士的家庭条件、购置车辆等还存在银行贷款等情况,夫妻二人的消费行为与严先生的借款行为之间不能确认具有必然联系,不能证明案涉借款或借款收益被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
此外,严先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借款被亢先生用于生产经营,以及董女士参与经营的具体情况,故也不能确认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严先生作为债权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钱是亢、董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以及该借款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董女士不应承担案涉债务的连带责任。严先生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2021年9月向湘潭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提出抗诉
查明“共同经营”,前妻承担责任
湘潭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过认真研判,发现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检察官认为,该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亢、董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排除共同举债和家用两种法定情形,需要重点审查的是二人是否有共同生产经营行为。随后,经过对案件抽丝剥茧般的细致分析,检察官从卷宗中发现了关键证据:2015年3月18日,严先生向亢先生的银行卡转账46万元。随后,亢先生通过其名下的另一张银行卡,将该笔款项转入了董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又通过该账户转入了某期货有限公司的账户中。
为进一步查明这笔款项的具体使用情况,承办检察官向某期货有限公司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调取了亢、董二人在该公司的开户及交易资料。
资料显示,二人均在该期货公司设有账户,亢先生的账户于2009年开始交易。2011年4月12日,董女士与该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开设期货账户并进行交易。经核实,该账户由董女士本人签字确认开设;从2011年至2016年,该账户每年都有大量期货交易,仅2015年的交易流水就达1700余万元。开设期货账户必须本人到场签字确认,该程序直接推翻了董女士“对期货交易不知情”的说法。
承办检察官将上百页交易流水打印出来一笔一笔地追踪比对,发现在2011年至2015年,亢、董二人的银行账户与期货公司银期转账账户三者之间存在频繁转账交易,且资金流水巨大,并追踪到那笔46万元借款转账的清晰轨迹。检察官还查明,严先生的借款主要转入了亢先生名下的两个账户中,而这两个账户又与董女士的多张银行卡有频繁的资金往来,涉及资金数千万元。
综合全案证据,承办检察官最终确认董女士与亢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银行账号、财产存在混同情况,且存在将案涉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行为,董女士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12月,湘潭市检察院将该案提请抗诉。2022年4月,湖南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今年2月,湖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改判董女士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精准监督,找到“共同债务”认定突破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夫妻一方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基于三种法定情形,即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其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一方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贯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背景下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向他人举债用作家庭共同经营的情形不在少数,根据民法典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于三种法定情形,即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在举债方无力偿还或恶意躲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很难通过举证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起诉往往以败诉收场,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本案中,检察官一方面与有关当事人谈话,调查核实案情,另一方面认真细致查阅卷宗,掌握庭审相关情况。最终,检察官从申诉人提供的线索中准确发现,并查明期货开户所要求的严格程序——必须本人现场签字确认,直接证伪了董女士对亢先生将借款用于期货经营不知情的辩护意见,然后将交易流水打印出来逐项比对,从几百页的资料中按图索骥,找到涉案46万元借款的清晰去向,由此打开了案件突破口,准确认定了案件事实,实现了精准监督,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