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两日,受台风“海葵”影响,福州地区突发暴雨,使得许多路段积水,小区车库遭遇不同程度的“水灾”,导致停在车库内的车辆被淹,损失惨重。对此业主能否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件回顾:
暴雨突袭之际,罗某车辆停放在所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物业通知罗某移车时,由于车库斜坡被其他车辆占满,车辆已经来不及移出,最后整个车库被水淹没,罗某的车辆损失严重,由于其没有购买商业险需自费维修。现罗某有此疑虑,能否起诉物业进行索赔?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物业合同的约定,业主与物业方在建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后,毫无疑问,物业作为管理方,对地下车库负有管理义务,特别是暴雨频繁的季节,要做好地下车库的挡水、排水、防渗漏等方面的工作,提前准备好应急设备,提醒业主将车辆等财物移出车库,在险情发生时应及时通知业主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及扩大。如果未尽到相应义务,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暴雨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物业公司仅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大概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类纠纷中,物业通常会引用不可抗力规定进行抗辩,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需要说明的是,暴雨不同于地震、火山爆发等突发灾害。在暴雨来临之前,相关政府部门基本会发布相应的警报,因此暴雨通常难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据此,物业公司仅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而未进行任何有效提醒,那大概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只是采取了一般性的防范措施,未尽到最大的审慎注意义务和穷尽救助手段防止损害发生,物业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抢险排险措施,但措施尚未达到尽最大的审慎注意义务和穷尽救助手段防止损害发生。举例而言,若在暴雨来临时物业公司仅是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提醒信息,对于地下车库有可能导致水浸的信息并未在暴雨来临前警示业主。法院可能会认为,物业公司选择的方式过于简单,所采取的防范、救助措施并不充分,在防止及减轻损失发生方面措施不力,未能尽到管理者应尽的义务。进而认定物业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业主对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影响同样存在预见可能性,有积极避免个人财物遭受损失的注意义务。即便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一般也会结合气象因素、双方尽到注意义务程度,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很难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物业公司穷尽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损害发生,则无需承担赔偿。
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做到了下述措施:1、事先有应对突发水灾的工作预案(事先做好防汛预警,做好了沙袋、人工泄洪等防汛应急措施);2、尽到了通知、提醒业主的义务(如电话、微信、短信、直接上门、拉响警报的方式通知业主转移车辆);3、暴雨发生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应对(例如及时排水、通知业主等)。那基本法院会认定物业公司已经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在此前提即便业主车辆被淹没,物业公司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像罗某所在小区物业属于第二种情况,物业没有及时通知业主挪车,且车库斜坡被车辆堵住,未及时进行梳理协助业主移车,可见物业公司未尽到完全的抢险排险义务,因此物业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赔偿成数不会很高,大体在二成左右。另外,由于罗某未尽到自我保护的义务,即未购买保险,罗某自身亦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