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又复婚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那么复婚后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也自然恢复到离婚前呢?复婚后再次离婚,第一次离婚协议又将如何认定效力?福州离婚律师郑淑琼谨以此案探究一下前后两次协议离婚,第一次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案件情况:
小倩(女)与小宋(均系化名)于2017年6月登记结婚,2018年12月生育一女。2020年10月12日,二人在昌邑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书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关于债权债务处理约定:双方共同债务由女方承担40000元,剩余由男方承担,女方于2020年1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男方。
2021年3月18日,二人在昌邑市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2021年10月20日,小倩通过微信向小宋转账10000元,备注:离婚清账。2021年11月1日、11月8日,小宋通过微信先后向小倩转账2000元、8000元,未备注转账用途。
2022年6月3日,二人在昌邑市民政局再次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重新约定,其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与第一份《离婚协议书》完全一致,债权债务处理部分约定: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债务由本人各自承担。二人再次离婚后,小宋将小倩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40000元债务。
法院观点:
二人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二人第一次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签订的第一份离婚协议即已生效。协议中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后,二人再次登记结婚并于2022年6月3日再次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关于第一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原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条款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了;但另一方面,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的条款,并不因双方的复婚而失效。从法律上讲,复婚相当于新的一次婚姻,其效力从复婚之日起算,并不是从上一次离婚之日接续。因此,双方再次结婚并不必然导致第一份离婚协议失效。
两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内容的约定并不相同,分割内容不具有同一性,也未明确说明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处理失效,故第二份离婚协议不能替代第一份离婚协议关于债务方面的约定。
此外,二人第二次登记结婚时,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4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小宋并未明确表示放弃主张涉案债务,小倩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就涉案债务重新进行约定,因此,第一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约定依然有效,小倩仍需履行。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的效力是从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的。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身关系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内容,其效力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并不因复婚而自动失效,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夫妻离婚分割的财产在复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双方自愿重新签订一份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才可以。否则,原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在两人复婚后依然生效。另外,涉及子女抚养等具有人身性质的内容因复婚自动失效;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财产的约定要慎重,即使以后两人复婚,切记要对之前的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进行重新约定,避免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