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实践中,夫妻离婚往往由于种种因素,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部分房产或者全部归属于子女,另一方配偶负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但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一方反悔不履行过户义务的情形大有所在。则其是否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呢?福州离婚律师郑淑琼谨以此案探讨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的性质及能否主张撤销权的问题。
案件情况:
王某和李某本是夫妻关系,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小王,通过王某和李某的奋斗,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登记在王某名下。在多年婚姻后王某和李某出现感情问题,双方的婚姻也随之走到了尽头,王某和李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且在协议中约定该房屋赠与给他们的儿子小王,同时,由李某抚养小王。随后李某在要求王某将房屋过户给小王的时候,王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提出现在房子还在自己的名下,并没有过户给小王,并主张要撤销该赠与行为。
法院观点: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权擅自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王某与李某是在多次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不仅有财产分割内容,还有子女抚养、债务负担等多项内容。由此可见,双方是在综合衡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达成的协议,有关房子归孩子的条款不能与其他条款割裂单独适用。协议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对于该协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男女双方对于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不能任意反悔,除非证明在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关财产归孩子的约定内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男女任何一方均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而主张撤销。因此,离婚时,要审慎行使财产处置权。经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撤销离婚协议中房子归孩子所有的条款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一方反悔是否可以主张撤销这一问题,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该约定属于赠与行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经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依据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撤销赠与。二是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对此郑律师更赞同第二种观点,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属于同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许多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