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应该很多律师被咨询过。当事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个很简单的法律问题,律师可以张口就答。但其实不然,律师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不同前提作出可能截然不同的回答。在此,蔡律师详细解析如下:
一、双方是否签署过书面房产赠与协议?若有,且协议中明确规定该房产全部份额只归属女方个人,那么离婚时该房产全部份额归女方个人所有。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3款“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若无,该房产虽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其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则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各占50%份额。但有的法院亦会综合房产来源、双方过错、婚姻存续期间、子女生育情况等,判决房产归双方共有,但双方占不同份额。
二、若房产只是加上女方名字,则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购房时女方并未实际出资,一般可分得20-40%的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加上自己的名字,离婚时就一定能获得房产利益。若男方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在产权证加上了女方名字或者过户到女方名下,该借款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法条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例如蔡律师此前撰写的文章《女方结婚二个月就离婚获补偿1500万,可最终啥也没拿到,到底谁招数高明?》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三、如该房产系使用非法或者犯罪所得款项购买的,则该房屋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有可能构成赃物,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如购买该房产款项是他人赠与,且赠与人指定赠与款系赠与给产权登记个人的,并且有书面约定不得赠与他人的或者产权转让有限制的,则房屋过户亦要遵循该限定条件,否则即便过户亦有被撤销风险,无法作为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进行分割。
五、如该房产系男方替他人代为持有,实质上男方并无处分权。如此,则该房屋虽然后续变更登记至女方名下,但仍有被撤销风险风险,无法作为婚内财产进行分割。
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表面上看似简单,但内中又可能非常复杂。
有些问题甚至连法官都没有标准答案,作为律师有时只能作概率性分析判断。婚姻存续期间的不动产权属认定及分割,与原始款项出资、是否负有其他义务、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约定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当事人处分前最好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再作出慎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