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一般而言,遗产都会根据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或者法定继承的方法来确定归属。但是,有些人的遗产无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这种情况下遗产该如何归属及以谁为被告呢?福州继承律师郑淑琼谨以此案例来解答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小雄自幼体弱多病,父母去世后便随姑姑赵女士生活。小雄患有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赵女士不仅照顾其生活起居还陪伴四处就医。为小雄日后成家考虑,赵女士支付13万余元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河北省香河县的房屋并持续偿还贷款,该房建筑面积98.87平方米。赵女士将房屋登记在小雄名下。
小雄在30岁时突然因病离世,其未婚无子女、无兄弟皆灭、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小雄去世。赵女士不是小雄的法定继承人,无法直接继承该房屋。
小雄去世前一晚,曾对其堂姐赵某说想把房子过户给姑姑。且小雄的姨及堂姐夫均出庭证明赵女士持续照顾小雄的实际情况,成小雄生前明确表示房子归姑姑赵女士所有。
赵女士认为小雄无法定继承人,朝阳区民政局系小雄的遗产管理人,故将其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继承小雄名下房屋的全部份额。
法院观点:
被继承人小雄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民政局应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赵女士、朝阳区民政局对朝阳区民政局成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并无争议。
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通常见于日常琐事、生活起居等,包括经济上的支持、情感上的陪伴。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的亲属、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人会更了解相关事实。小雄生前就医留存的联系人是赵女士,可以看出小雄生前对赵女士较为信任和依赖,且证人证言亦可加以印证,认定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的、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
赵女士系小雄之姑姑,在无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形下,出于亲情和关怀对小雄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并在购买涉案房屋方面为小雄提供经济资助。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赵女士对小雄的扶养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结合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赵女士分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故法院对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本案中,当事人对被告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没有异议,故原告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因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机制和程序尚不完善,民政部门对其是否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是否能依职权主动担任遗产管理人会存在顾虑,认为应先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