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吕国华婚前个人财产及其与刘明桂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吕国华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并无关联,因此,吕国华偿还涉案夫妻共同债务仅应以其与刘明桂的共同财产为限,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偿还涉案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而刘明桂作为借款人,其举债的行为表明其有将个人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的意思表示,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部分,故刘明桂仍应以个人全部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部分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持上述观点的案例还有:最高人民法院( 2019 )最高法民申 2302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 )京 01 民终 2592 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 )冀民终 786 号
观点二:夫妻两方应对夫妻共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的,夫妻两方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
案例 2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 )闽 02 民终 7411 号
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是否超出了林长青主张的陈百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求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分别就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当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负连带责任的,为法定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时,夫妻两方则要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而并不是规定对共同财产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责。这就足以推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
持上述观点的案例还有:最高人民法院( 2022 )最高法民申 411 号、最高人民法院( 2021 )最高法民申 4472 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鄂民申 799 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豫 12 民终 1235 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 )渝民再 167 号
2、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清偿
上海一中院在《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文中指出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是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二是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三是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可见,不同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传统消费支出,夫妻共同生活的消费开支往往是大宗支出。从债权人的信任基础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该种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举债一方的个人财产,非举债方的个人财产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主要原因在于“债务人与举债方订立合同时仅是基于举债方的个人还款能力,甚至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涉及非举债方的个人财产状况。债权人并未收到非举债方愿意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的承诺。”因此,减少非举债配偶一方的被负债带来的不利后果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作为第一顺位清偿,在不足清偿时再以举债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非举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责任财产范围。
3、一方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的清偿
在夫妻双方存在共同经营时,即使一方名义举债,由于非举债方享有与举债方同样的商事组织成员的身份,共同生产经营牵涉到商事活动,债权人在出借资金给债务人用于共同经营时,债权人的信任基础已由婚姻家庭关系变为商事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从债务人的角度看,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应限定在利用债务实施的经营行为所带来的财产范围之内,非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显然不在其列,夫妻共同财产和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是从债权人的信任基础还是保护债权编的逻辑都在其列。另外因生产经营活动的负债数额一般较大,显然无法要求非举债一方无条件地以其个人财产清偿。故而笔者认为,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举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此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第二,是否为举债方;
第三,债权人行权时婚姻关系是否存续;
第四,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上海一中院公众号
2、赵源.( 2020 ).非举债方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问题探析. 萍乡学院学报( 02 ), 21 – 24
3、李洪祥 & 曹思雨.( 2021 ).法律行为理论视角下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 山东社会科学
4、戴妍.( 2022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问题的分析(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