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依法应当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哪些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共有,应区分下列两类情形而分别予以确定。 (一)如果夫妻双方依法没有约定财产制的,则适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双方共同共有财产依法律明文规定而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下列五类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简单说,一方或者双方婚后得到的金钱、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性权利,但依法应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二)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则依约定来确定 《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如果男女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都归夫妻共同共有的,则所有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有。不存在夫妻一方个人特有财产。 2.如果男女双方约定部分财产归双方共有、部分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约定共有的财产就归双方共同共有,其余归各自所有;反之,亦然。 3.如果男女双方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意味着这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他们之间无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民间俗称的“AA制”。 凡有夫妻财产制约定的,而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约定有效,应当优先适用约定。没有夫妻财产制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才适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 由于文化传统的原因,我国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仅是少数人。 |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的理解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是指夫妻任何一方依法享有在具备法定条件或者出现法定事由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将其应得份额归于个人所有的权利。在男女平等时代,通常情形下,配偶双方相互合作、相互支持,夫妻共有财产也是配偶共享的重要内容。该请求权则是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第一步。 (一)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是法定物权 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所有权和处分权。在行使该分割请求权之前,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其在共同共有财产上所享有的份额,仅有分配比例,而不可能明确到具体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意味着配偶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自由向对方主张分割得到其应得份额的财产。 例如,某幢四层楼的房屋是甲(夫)、乙(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行使分割请求权并实际完成分割之前,甲、乙都不可能确定哪二层是归其个人所有的。这是因为该项财产上的只有一个所有权,由二个人平等共享。 在夫妻财产制中,配偶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共有,是共同共有,即不区分份额大小的,或者说不是按份共有。即使是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签订约定财产制契约而归入夫妻共有的财产,依法也应是双方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这一点与前述法定夫妻财产制下的共同财产无异。 实际生活中,部分婚姻当事人双方就某项或者某几项财产约定双方按份共有的现象,例如,对于某套公寓房屋的产权,丈夫李某某和妻子肖某某约定,80%归李某某,20%归肖某某。该约定是该对夫妻对具体财产的分割约定,而不是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该分割请求权是继受取得的权利 该请求权的取得源于配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共有权。该请求权是一项从权利,其对应的主权利是夫妻共同所有权。分割请求权依赖于共同所有权而产生和存在。 (三)该分割请求权是救济权 当夫妻共同共有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虞时,或者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该分割请求权。该权利是夫妻一方为援助其原权利而享有的实体权利,其实现既可以通过向配偶另一方主张而达成,又可以经由诉讼而由法院裁判支持而确定。 为保障配偶或原配偶在共同共有财产中的个人权益,鼓励个体在婚姻存续期间更多地投入与合作,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分割。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则上,配偶双方一人一半,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四)该分割请求权是相对权,其权利效力仅及于夫妻双方,通常不影响第三人的权利或者利益 例如,丈夫甲和妻子乙因故决定终止夫妻财产共有,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了分割协议,其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4套公寓房归属如下:公寓房A、B归丈夫甲个人所有;公寓房C、D归妻子乙个人所有。此后,甲乙双方也办理了产权人姓名变更登记手续。再后来,甲因生意需要向F借款2000万元。如果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F起诉时通常将甲、乙二人都列为被告,只要F能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且价值大于或者相当于A、B、C、D共四套公寓房的,F有权要求甲和乙将各自名下的房屋用于抵债,而不受甲乙之间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约束。 |
三、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种类此处以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单独所得或者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无论是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配偶可以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下列几方面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这三项收入都是指劳动者付出劳动或者做出贡献后获得的经济回报。 工资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律或者约定,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是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完成的超额劳动或者相关人员做出的特殊贡献给予的现金奖励。劳务报酬是指劳动者提供服务或者付出劳动后获得的金钱回报。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包括因从事这三类活动而获得的一定的货币收入、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财产性质的权利。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性质的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下列三大类: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自然人依法可以享有知识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123条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具有身份属性,其本身依法只能属于创造发明者、著作权人本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财产,仅因该权利所产生或者获得的“收益”即所代表或者体现的经济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者受赠得到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继承所得财产,一方单独接受或者双方共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是,根据第1063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依法属于该方个人特有财产,不纳入夫妻共有。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涉及具有身份属性的财产性收益。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这些财产性收益是占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配偶一方的时间、精力等形成的,所以,另一方有权共享其中的收益。 此外,无身份属性的财产性权利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他人等原因形成的债权就是典型地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性权利。有价证券等同样可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72条规定,不具有人身属性且流通性强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四、具有显著人身或者身份属性的债权、知识产权本身、股权等不属于夫妻共财产,仅其所代表或者体现的经济价值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与身份或者人身密不可分的债权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仅仅该债权代表的财产利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25条第2项、第3项和第80条规定,男女一方将来可以取得基本养老金的请求权,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2.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获得的股权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股权中的财产权或者财产性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权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2]。 然而,也有相反观点。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相关案件时认为“股权的财产性特性决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3]。 3.《民法典》第1062条第3项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名下的知识产权,仅有其中的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总而言之,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只要夫妻关系存续,其财产共有关系也相应地存续;任何一方单方意思不会导致财产共有关系变更或消灭。但是,出现了法定终止共有关系的情形或者具备了分割共同财产的事由,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都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并明确各自应得财产。分割完毕后,原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变成归各自个人所有,成为个人财产。夫妻或者原配偶对于个人财产依法独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管理、处分的权利。 |
注释
【1】 例如,2001年至2021年间,经我国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离婚和人民法院诉讼获准离婚的夫妻共计达6046.2万对。参见《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s://www.mca.gov.cn/article/sj/tjgb/,访问日期:2023年5月12日。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字737号。 |
作者简介:蒋月,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兼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