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男方父母与男方特意在结婚登记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男方个人名下,目的是要明确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男方在要将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前两日特意出具《购房欠条》明确尚欠父母购房款,其本意是为保障家族财产,避免男方与女方发生“婚变”后,房子被女方无偿分走一半。甚至来说,该《购房欠条》完全有可能是双方“婚变”后男方将时间倒签所得。
男方与父母的想法是依据《婚姻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之规定,既然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相应债务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当承担一半。
男方在合同签订后五年都未支付任何对价,双方的真实关系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这在法官的视角是显然可以推知的。男方与父母想要通过“算计”的方式使得女方背上债务的方式显然亦被法官所洞悉。对于这种明显有“串通”损害女方利益的行为,自然未得到法官支持。
本案法官为了避免适用《婚姻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将男方向父母购买房屋与男方将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两种行为割裂开进行看待,认定女方基于赠与取得房屋并且未在《购房欠条》上签字,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此外,《购房欠条》亦已过诉讼时效,即便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方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并不能中断对女方诉讼时效。从诉讼时效层面,女方显然也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陈深、张帅系夫妻关系,其二人系被告陈备父母,被告陈备与被告周颖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9日,二原告与陈备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9号1-8-c住宅以1420000元价格出售给陈备,被告陈备实际支付对价,于2013年5月20日取得该房屋单独所有权。2013年7月17日,二被告登记结婚,之后婚生一子。
2018年9月12日,被告陈备一人签署《购房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从父母处购买了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9号1-8-c的房产,现我已成家立业,经与父母协商,同意此房产由我和妻子共同所有,我们夫妻承诺争取在三年内用公积金贷款偿还购房款。”2018年9月14日,二被告在房产部门以夫妻赠与的原因,将案涉房产变更为二被告共同共有。2020年12月,被告周颖离开家,二被告分居至今。后二原告以购房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外债为由诉讼来院。
一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观点
二原告以二被告系案涉房屋的共同购房欠款人,要求其二人共同支付购房欠款,被告陈备认可房屋买卖事实,并在《购房欠条》上签名,故被告陈备应承担对购房款的支付义务,被告周颖并非案涉房屋买卖的购买人,案涉房屋购买人登记为被告陈备,事后在被告陈备以夫妻赠与原因将案涉房屋变更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共有之时,被告周颖并未在前述《购房欠条》上签名,认可购房款为夫妻共债,故案涉房屋的购房款支付义务不及于被告周颖。二原告向周颖主张支付购房款的诉求,一审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二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周颖应否承担给付房款的民事责任。二上诉人陈深、张帅与其子陈备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其中对付款方式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一次性全额付款。双方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出卖人将出售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从约定看,陈备应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一次性将购房款交付。而2013年5月20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至2018年9月12日陈备一人签署《购房欠条》给其父母即上诉人时,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陈备自愿出具欠条承担还款责任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周颖在其后获得共有份额,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一是该债务为同一债务,二是上诉人与陈备子之间为子女的特殊关系,陈备出具欠条为个人自愿,并未获得周颖知晓且同意。其次,办理变更房产登记的方式为赠与,由此确定为陈备自愿将其财产赠送与周颖。综上,周颖不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
索引案例:(2022)辽01民终16562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