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某系王某女婿,2019年10月24日,海某(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自愿将020101室,建筑面积101.4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第0007953号,出售给乙方;2.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150,000元整;3.甲方应当保证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4.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但未约定由谁缴纳该税、费。
同日,海某通过其建行账户向爱辉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账户分别缴纳税费14,782.08元、3,522.05元(依据房价234,636.31元)。王某称已将购房款全部交付海某,但海某不予认可且王某未提交支付购房款的相关证据。
2019年12月23日,新巴尔虎右旗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海某(乙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内容显示,海某自愿订购晶晶大厦601室,面积133.27平方米,单价3,630元/平方米,房款483,770.1元,订购6号楼6号车库,面积21.62平方米,单价6,000元/平方米,车库价129,720元,总价款613,490.1元。
2020年9月24日,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新巴尔虎右旗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买受人(乙方)海某及海某妻子签订《退房协议》,协议内容证实,因买受人未能贷款(原因)予以退房,总退款:278,617.1元,退款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
海某自认通过其本人提交的《军人住房公司基金申请流程规范》中关于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条件第五条要求军人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