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在(2018)最高法执监116号案中,最高院认为,“自然人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至于继承人实际是否继承遗产以及继承了多少遗产的问题,人民法院在确定继承人偿还债务的范围时会予以审查。因此,申诉人以黄某某没有留下遗产、自己并未继承遗产为由,主张执行程序不能将其变更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3)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1)户口簿(若是户主,可以证明亲属关系,但若不是户主,可能无法证明亲属关系。只能证明其他人员和户主之间关系,无法证明其他人员之间的关系);
(2)个人档案(被继承人生前存档单位或存档地);
(3)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福州地区,必须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调取,且需法院开具调查令才能查询)。
申请执行人可以视案件情况,去调取上述材证明资料。
如果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需注意的是,由于继承人仅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将继承人裁定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难以查控继承人名下的财产,若继承人故意不配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继承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其抗拒执行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2、法院应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追加死亡的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为案件被执行人。追加程序通常需组织公开听证,听证程序中即使被申请人缺席,法院依然可以依法作出裁定。
3、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的,所执行的标的仅限于遗产。如果遗产不足以履行被执行人的责任,执行程序也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不再由其继承人偿还。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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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吴晓俊(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