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现行法律中明确提及可以少分、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且仅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并未将“与他人同居、重婚、婚外生子等可以主张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为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本案的一审法院正是基于此,没有支持女方主张多分得财产的请求。
但本案二审法院并没有拘泥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二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而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本质即需要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实现,因此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女方可以多分得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女方多分得的比例并不大,甚至还未达到按6:4的比例。
案情简介
韩梅、李磊原系夫妻关系,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尚余有财产未分割,后韩梅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相应财产。诉讼中,韩梅提交了李磊与多名女性的微信聊天记录、代孕生子协议以及李磊在广州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广州市某亲婴乐小风车连锁店的微信消费记录,称李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婚外产子,要求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观点
关于财产分配的比例问题。韩梅称李磊严重违背夫妻之间忠实义务,婚内出轨并代孕生子,要求按70:30的比例分割财产。法院认为,韩梅、李磊并未签订婚内或婚前财产协议,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磊存在出轨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少分财产理由。
韩梅称李磊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已被生效判决驳回,故不予认可。韩梅要求李磊少分财产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案涉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配。但根据韩梅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李磊确实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对韩梅造成了精神损害,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李磊的过错程度,韩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予以支持。
二审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李磊在与韩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根据前述规定,韩梅可适当多分共同财产。一审判决认为,“李磊存在出轨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少分财产理由”,实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理解不当,处理有误,故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韩梅的陈述、所提供的证据和李磊的辩解,李磊确因独生子的意外死亡而在外代孕生子,且李磊还需给付韩梅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因此,韩梅多分财产的比例不宜过高。本院酌定,在维持一审判决财产分配方案的基础上,李磊还应支付20万元给韩梅,即还应支付房屋差价补偿款336050元(20万元+136050元)给韩梅。韩梅上诉要求按6:4的比例分割财产,双方各自分得的财产价值差异过大,故本院不予采纳。
索引案例:(2023)粤01民终2445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