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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案涉《遗赠抚养协议》系遗赠人在年龄已超过百岁之时签署的,对方当事人依据养老院入院记录及后续照护记录认为遗赠人当时意思表示不能自主,所签署协议应为无效。而一审法院也认为根据遗赠人年龄及时隔一个多后的养老院的护理记录认为对遗赠人签署协议当时意识是否清楚、能否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的能力存疑,再结合认为受遗赠人所声称在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时已照顾遗赠人二十余年并无明确证据证明,且遗赠人有足够经济能力支付自己的照护费用为由未支持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不过,一审法院判决也是不够坚定的,很难得在判决书出现“存疑”“难以确信”“难与认定”等字眼。二审法院改判理由倒是简单明了,认为根据照护记录证明遗赠人有时也是清醒的,且被告方对其后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效力不存争议但又对签署在前的《遗赠抚养协议》效力有争议明显自相矛盾。最后,二审法院又抛出一个观点倒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即签署《遗赠抚养协议》之前是否有照顾遗赠人及时间长短与否并不影响《遗赠抚养协议》效力。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被继承人周女士应该是1919年前出生的,过世时已超过百岁。她的父母、配偶、兄弟早已死亡且无亲生子女。周女士生前与其侄子周杰关系比较密切,在2019年11月12日有与侄子签署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其侄子周杰照顾其衣食住行,也可以由侄子负担费用送往养老机构照顾 ,在其百年之后所遗留的一切财产、单位支付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均归侄子周杰所有。后当月周女士与相关部门签署拆迁安置协议,其所住公房获拆迁补偿安置五百余万元。2019年12月,周杰将周女士送往养老机构照护,并定时前往看护周女士,2020年9月22日周女士死亡,生前后事由周杰个人办理。其后周杰为确认遗赠权益归属,将周女士其他侄子、侄女等告上法庭。
经被告审请,法院调取的养老院2019年12月16日《入院记录》既往史载明:“患者2年前开始记忆力明显下降,起初以近记忆力减退明显,如对刚说的话、做的事转瞬间毫无印象。渐发展至对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力模糊,如不能分辨早、中、晚,近半年对最近发生事情记忆力明显减退,时有烦躁、言语逻辑颠倒,未诊治”。《病史记录单》载明:“……2019年12月20日……患者精神萎靡,无进食,不能对答……2019年12月22日……患者出现神志模糊,呼吸急促……2019年12月23日……查体:意识模糊,精神萎靡……2019年12月25日……今日查房:患者意识模糊……2019年12月27日……今日查房:患者意识模糊……2019年12月31日……今日查房:患者意识模糊……”。
一审法院
关于《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协议是否完全履行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的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个人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既有财产的内容,也有涉及人身关系的扶养的内容。因为扶养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直至遗赠人死亡,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是遗赠者生前受扶养人扶养照顾,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享有对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这是一个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尽扶养义务,应从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从生活、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等方面来认定。
首先,结合本案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周杰自认其诉讼中提供的《遗赠抚养协议》系其自行打印,协议上仅有周雪萍与周杰的签名和捺印,并无他人在场见证,也无他人知晓。被继承人周雪萍的相关就医记录显示,《遗赠抚养协议》签订前后,被继承人周雪萍长时间处于记忆力减退、精神萎靡、神志模糊的精神状态。一审法院对被继承人周雪萍与周杰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意识是否清楚、能否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的能力存疑。故依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难以确信被继承人在《遗赠抚养协议》上的签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周杰与被继承人周雪萍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日期是2019年11月12日,被继承人周雪萍的死亡日期是2020年9月22日,该协议签订后,被继承人周雪萍仅由周杰关心照顾10月余,周杰自称扶养时间长达数十年,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周杰所提供的履行相关扶养义务的证据均是在2019年与被继承人周雪萍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前后形成的。
结合护理院全部内档材料以及周雪萍养老金收入、长护险享受记录,周雪萍在入住养老院之前,一直由护工照顾,进入养老院后更是由专业机构人员负责,护理费、医药费等大部分由长护险报销,周雪萍每月有6,000元左右的养老金收入及30万元银行存款,足以支付剩余费用。
且周杰自认被继承人周雪萍30万元银行存款中支付了14万元护工费用,剩下的钱款归周杰所有,周杰还控制着周雪萍的养老金收入,即便如此,周杰在未有证据证明67,720.61元医疗费系周杰垫付的情况下,还要求在遗产中先行扣除,更说明周杰未按《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综上,一审法院难以认定《遗赠抚养协议》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全部履行。最终判决周杰对周女士547万存款享有40%份额。
二审上海一中院判决
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法律行为,本案所涉《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合法,本案当事人对协议中被继承人签字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其外在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
被继承人在签订涉案《遗赠抚养协议》之后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各方对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现被上诉人否定在先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在订立涉案《遗赠抚养协议》时系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无证据证明涉案《遗赠抚养协议》并非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被继承人的文化程度、其生前与各方当事人的关系等情况,本院认定涉案《遗赠抚养协议》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对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在签订该协议前对被继承人照顾时间的长短不影响该认定。故本院认为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和其所享有的财产处分权,对涉案《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此所作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将周女士银行存款547万及利息全部判归周杰所有。
案例索引:(2022)沪02民终8717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