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共同财产分割不能损害债权人权益
债务人欠钱不还,为了躲避执行,与丈夫协议离婚,并将房屋无偿赠与儿子,债权人认为该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起诉主张行使撤销权。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依法撤销了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顾某以资金周转为由立据向债权人孙某借款30万元。顾某拖欠钱款不还,孙某于2022年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发现顾某在借款后第二年便与丈夫张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作出了财产分割约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一套房产在儿子张某18周岁后归其所有,期间男女双方不得抵押出售,顾某和张某有居住权,张某某无居住权。由于顾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儿子也非涉案被执行人,该案一直未能有效执行。
孙某经多方打听,认为顾某和张某某离婚是假,逃避债务是真,遂将顾某、张某某告上金安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庭审中,顾某辩称,案涉房屋是张某某婚前购买,2015年办理的房产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某的债权是2020年其没有能力支付本息才最终确定的,并不属于恶意逃债作出的行为。张某某也称,房子是其婚前购买,孙某起诉顾某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案涉房屋虽是张某某婚前购买,该房屋在张某某、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但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顾某在未清偿孙某借款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本人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并将属于自己份额部分无偿赠与儿子张某,对孙某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孙某合法权益,故孙某要求撤销顾某无偿转让房产属于其自己份额部分给张某的行为,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顾某与张某某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