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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关于基本养老金个人缴存部份是否可以分割的问题,实质法律有明确规定。我们在城市接手的离婚案件,大部份是双职工家庭,夫妻缴纳部份大体相同,差额不大,当事人很少提出分割,律师亦很少建议。但如果一方未工作未缴存基本养老金或一方工资基数比较高、双方缴存金额差距比较大的,这时提出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基本养老金个人缴存部份,还是相当有意义的。最起码,作为一个谈判协商的筹码亦是不错的。
案件基本事实:
在山东枣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女方提出要求分割双方的基本养老金缴纳金额。
一审法院:
对于原告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主张,因原、被告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枣庄中院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女方在一审申请对社会保险个人缴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共计43094.96元,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共计13352.16元,折抵后,男方还应支付女方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14871.4元。女方相关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22)鲁04民终281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