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证遗嘱中“银行存款余额”是否包含被继承人未实际领取的征收补偿款。若从字面意思解释,本案公证遗嘱中只载明了银行存款的继承方式,并不涉及拆迁款。但本案一、二审都认为对于遗嘱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探求被继承人的真意,尽可能地按照被继承人的真意赋予其法律效果。
一、二审法院都认为,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后是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两日,在时间上与拆迁款的利益具有紧密关联,且被继承人还在订立遗嘱过程中明确表示钞票都给王某二,并表示“先前是王某1照顾,现在不照顾我了……”,足以推知被继承人所说银行存款还包含未实际领取的拆迁款。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丽育有儿子王某1、王2,陈丽于2018年12月27日死亡。2018年10月30日,陈丽立下公证遗嘱,言明自愿将银行存款余额遗留给儿子王2继承。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虹口公证处出具(2018)沪虹证字第2630号公证书。
另查。2382号判决确认2018年10月28日王2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征收补偿权益,由王2与陈丽共有,由于陈丽是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去世,其遗产份额为1500000元。
2018年,“陈丽”曾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房屋承租人由陈丽变更为王2的行为无效,后被一审法院驳回起诉。
上海虹口公证处录像显示,在公证员向被继承人陈丽核对身份信息等情况后,询问:“你今天立遗嘱是立房子还是钞票?”,被继承人陈丽回答:“钞票”,公证员继续询问:“你银行里的钞票准备给谁?”,被继承人陈丽回答:“给王2”。 在回答公证员关于其立遗嘱是否自愿时,被继承人陈丽回答:“是的,王2照顾我,先前是王某1照顾,现在不照顾我了……”
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观点
双方争议的遗嘱所涉范围,被继承人陈丽订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当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的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结合被继承人陈丽的经济状况、订立遗嘱时系争房屋动迁的实际情况以及动迁安置款发放的形式,可以确定被继承人陈丽订立遗嘱时所表达的银行存款余额包含其应分得的动迁安置款,故被继承人陈丽享有的1,500,000元动迁安置款,按照遗嘱,应由王2继承。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本案中,系争房屋承租人系王2,被继承人陈丽作为该房屋实际共同居住人,就其将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尤其在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启动后应属可以预见范畴。一方面,被继承人陈丽作出涉案公证遗嘱意思表示的时间,系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两日即2018年10月30日,在时间上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具有紧密关联;另一方面,结合公证录像内容中被继承人陈丽的意思表示,以及2382号判决载明同年9月26日,被继承人陈丽被驳回起诉的具体情形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结合被继承人陈丽的经济状况、订立遗嘱时系争房屋动迁的实际情况等,认定被继承人陈丽订立公证遗嘱时所表达的“银行存款余额”包含其应分得的征收补偿款,并判决被继承人陈丽享有的1,500,000元征收补偿款,按照涉案公证遗嘱由王2继承并无不当。
索引案例:(2020)沪02民终5810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