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本案施工方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能够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但法律最优先保护的仍然是消费者的生存权,对此《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因此本案购房者对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够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另查明,长青公司与大白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云民初2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了案涉房屋。案外人陈辰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以(2020)云执异83号民事裁定,驳回陈辰的执行异议。陈辰对该裁定不服,提起本案的执行异议之诉。
一审云南高级法院观点:
二审最高院观点: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