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2006年离婚,此后虽未再婚,但于2011年与美美相恋、同居,中间还生育一子小王。后双方分手,并于2017年签署书面分手协议,约定基于美美的付出,老王同意补偿给美美800万元,还同意小王抚养权归给美美,抚养费每年按50万元合计900万元在一年内一次性支付给美美。其后,老王有通过银行转账750万元给美美。后因尚有补偿金50万及抚养费900万元未支付,美美委托律师向老王催讨。
这下老王炸了,老王遂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分手协议,美美则反诉老王要求支付剩余的50万补偿费及900万抚养费。
老王起诉及抗辩主要理由:
2、协议内容要求老王支付“分手费”800万元,在放弃抚养权、探视权时,却要支付巨额抚养费900万元,共计1700万元,显失公平,巨额“分手费”的约定亦有悖于公序良俗。
3、即便协议未被撤销的,美美要求支付的剩余50万元分手费亦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因非婚同居所产生的“分手费”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约定,或认定为不受法律强制性保护的自然之债,不具有诉请法院判决给付的强制力。
4、从抚养费的标准上来看,900万元抚养费标准过高,显失公平,抚养费的标准应综合考虑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及抚养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美美要求支付的抚养费每年高达50万元明显过高。
美美倒没有提供很多证据,只是提交了老王名下拥有多套房产及有公司的相关证据。
一审广州白云法院观点:
美美与老王同居多年,其亦付出了不少的时间、精力与感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约定老王给予美美一定的分手费作为经济补偿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老王与美美相恋同居时并未与他人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属于未婚同居,而非婚内出轨,老王亦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实上述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故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上述协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老王名下有大量的房产,该部分房产虽存在抵押,但老王已向美美实际支付750万元,则老王所拥有的财产价值已明显高于协议约定的分手费800万元,老王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约定的数额已远远超出其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故老王以涉案协议有违公平原则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协议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老王另主张美美在与其签订上述协议时存在欺诈,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以此为由主张撤销协议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关于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老王与美美约定的抚养费标准为每年50万元,折合每月抚养费近5万元左右,已明显超出广州地区子女实际需要的抚养费标准数倍以上,该标准明显过高,老王与美美亦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各自的实际收入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老王的实际负担能力,本院酌情调整抚养费标准为每月10000元,自双方同居关系实际解除之月开始支付。
福州律师、福州婚姻律师蔡思斌评析:
抚养费倒确实存在合法调整的空间,每月抚养费近5万,即便是在广东地区也是明显过高的。法官还是挺人性化的,能够支持每月10000元,也算不错的了。
最终这个判决一出,估计双方都是满意的,所以都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就此生效。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