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说法,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
独立的自我、平衡的关系是经营一段美满婚姻的秘诀。很多人以为一味地付出、包容、忍让就是爱,殊不知自己的小心翼翼早已打破了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平等基础,有时甚至是剥夺了另一方为爱付出的机会。在婚姻中保持适当的“界限”,才是对自己、对家庭的真正负责。

让我们从一个故事说起

让我们谈谈心

让我们说说法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也应区分登记情况区别对待。若登记在首付款方一人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不论出资情况如何,均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一般均分。
(3)若不动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论首付款及按揭是由夫妻一方的储蓄中支出,还是由双方共同出资,也不论该不动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个人名下,该不动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分。
婚后,若不动产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属于按父母的出资份额比例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对于周先生提出的500万“夫妻共同债务”,慕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呢?
是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确定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仅有一张《借条》,在没有转款凭证与之相对应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查证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在本案中,年迈退休的公婆是否有500万的存款能够出借是法院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我们还要核对《借条》的真实性及形成时间。若《借条》的油墨形成时间与款项出借时间明显不符,那么对于一方主张的债务很可能就是虚假的。
周先生与其父母共同合作设下的“债务陷阱”虽令人心寒,但确也拙劣。若该笔借款被认定为虚假债务,周先生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有可能少分或不分,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退一步讲,如果该借款是真实存在,慕容是否必须与周先生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条款导致配偶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除外情形过少而被广为诟病。这相当于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全部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配偶一方确有失公平。正因为如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中,最高院对该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并且区分对待:“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还增加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的例外规定。
因此,在慕容的离婚案件中,应当由周先生举证证明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该债务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在周先生父母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慕容确实能够举证证明其所称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慕容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王海翔、张卉婕,来源: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