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至法院起诉夫妻,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借款93000元及相应利息,相关由丈夫出具的借条、借款实际履行、借款结算等证据都非常齐备,对于丈夫借款事实各方无异议。
案件争议点主要在于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参与还款已认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供了2018年3月7日,债权人发微信给妻子:“丈夫天天骗……都是固定日期结息的。还每次都这样。”妻子回复:“2700,过几天我收一些手续费再给你。”2018年3月9日,妻子向债权人支付2700元。债权人陈述该2700元系利息。之后,妻子分别于2019年1月27日、2019年5月1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10月11日向债权人支付20000元、2000元、1000元、1000元。
一审法院观点:
后妻子不服上诉,并提供了双方部份短信记录作为新证据提供:2019年11月5日,债权人发短信给妻子:“你好!上个月的到现在都还没转给我。今年到目前为止共还3次,共计4000元。”妻子回复:“10月不是有转给你吗?钱不是我借的……他一分钱没有给我,我还这样节省给你钱已经很不容易了!要不你直接找他要”“你不要搞错了,我不是债主,我也没承诺每个月都能给你……你自己也应该清楚这个还钱的对象是谁”“我是要你认清事实,我不是借债人,你该要的人是他不是我,白纸黑字也是借债人签的,我能还一点是一点”。
二审厦门中院观点:
虽然妻子曾向债权人偿还讼争借款,但是妻子并未在案涉《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上签字,且在债权人要求妻子还款的聊天记录中,妻子多次表明“我不是借债人”“钱不是我借的”“他(丈夫)一分钱没有给我”“他一分钱没有给我,我还这样节省给你钱已经很不容易了”,故,一审判决仅通过妻子的转账行为,即认定妻子有对丈夫所借讼争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
本案一、二审中债权人均未能举证证明讼争债务用于丈夫与妻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亦无法证明负债期间丈夫家庭存在购置大宗资产、归还家庭大额负债等家庭大额支出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讼争债务应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这是个比较大的转变,也更有利于衡平债权人与借款夫妻方的利益。借钱需谨慎,要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最保险的方法就是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其他都存在风险,望谨慎采用。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