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5年12月23日,本院(2015)博商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田等对山东省博兴县大白(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大黑公司的代偿款本息7945421.2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田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
一审山东博兴法院观点:
二审山东滨州中院观点: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2年10月24日
另查明,2015年12月23日,本院(2015)博商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田等对山东省博兴县大白(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大黑公司的代偿款本息7945421.2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田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
一审山东博兴法院观点:
二审山东滨州中院观点: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