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也是关于拆迁安置房买卖的,买家胆子可不小了,拆迁安置房本身已经存在着风险,还买了不是卖方本人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且拆迁安置方还已经过世了。所以双方毫无意外就发生争议了。
案情简介:
合同签订后,杨素英依约向姚亮、陈金妹支付购房款共计526300元。姚亮、陈金妹向杨素英交付讼争房屋。杨素英即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现房屋仍由杨素英占用使用。后讼争房屋产权证办理至姚忠义名下,因姚清与姚忠义其他继承人存在继承争议,讼争房屋未能过户至姚清名下,导致案涉合同至今无法继续履行。
本案审理期间,讼争房屋经评估(含装修)市场价值为1485300元,评估价值时点为2021年4月23日。
一审法院观点:
因姚亮、陈金妹的无权处分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给杨素英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姚亮、陈金妹承担。经评估机构评估讼争房屋(含装修)市场价值为1485300元,故杨素英损失为房屋溢价部分即938092元(评估价1485300元-合同总价547208元)。但是,杨素英明知姚亮、陈金妹在签订合同时并无房屋处分权,而仍与姚亮、陈金妹订立合同,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一审法院结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履行程度、过错程度及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对违约造成损失的可预见程度,酌定姚亮、陈金妹共同赔偿杨素英损失630000元。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思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