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女方于2015年10月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经济补偿款500000元。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金500000元。男方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男方在承诺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女方,按约定经济补偿金是1000000元,但女方仅要求男方支付500000元,是女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7月5日,女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20日,男方与女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真实上述一二审判决及执行案,给付乙方经济补偿300000元。离婚时男方承诺自愿每月支付女方生活补助费5000元包括经济补偿时,女方表示结婚后,其中有近十年男方没有交过工资,才接受补偿(协议第五条)。离婚后女方没有向男方索取过生活补助费。现女方以男方真实履行为前提,同意放弃《离婚协议书》第四条,关于离婚后至女方重组家庭前,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5000元生活补助费的条款,不会向男方起诉索取生活补助费。后该执行案件终结。
现女方就另外50万提起诉讼,并提交2016年7月28日、2017年1月28日、2016年6月25日短信、短信截图、微信截图、民事答辩状等证明其就另外500000元向男方主张过权利,男方对此均不予认可。男方提交其代理人王某与女方的录音证明女方认可放弃主张500000元,女方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一审北京丰台法院观点:
二审北京第二中院观点:
另,虽然女方在与男方的代理人通话录音中存在表示放弃另外500000元及生活补助的陈述,但此后双方仅就生效判决之执行和生活补助问题签署了书面协议,表明双方就2016年6月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执行问题与另外500000元处于协商过程,而最终仅就2016年6月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执行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就另外500000元的放弃问题,并未最终签署书面协议;且女方亦明确表示不放弃对另500000元的诉请。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女方放弃了另外的500000元的诉求存在不当,对女方要求男方给付经济补偿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思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