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审开原法院观点:
二审铁岭中院观点:
一、撤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三、没收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高某本人所有的用于实施诈骗的华为P30PRO(IMEI码:865277042470086)手机一部、红米K30(IMEI码:863130051901347)手机一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具体到案例中,本案被告人始终属点对点联系特定被害人,并未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因此,被告人虽然是利用社交软件等网络手段实施诈骗,但所产生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也未侵犯到正常的网络秩序。此外,从电信诈骗犯罪而言,其通常表现行为人先行群发短信或者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信息虚假信息,待被害人被蒙蔽后再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犯罪特点系一种点对面的犯罪,其作案目标广泛、犯罪规模较大。这也与被告人实施的诈骗犯罪模式不符。所以,本案被告人系针对特定人实施诈骗犯罪,虽其利用了网络远程社交软件等电信通讯技术也不宜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从重处罚。
蔡思斌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