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湖南岳阳县法院观点:
二审湖南岳阳中院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的二审判决中,明确认定,水湾公司为安东卫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水湾公司为安东卫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水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己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賠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无论从性质、目的,还是从强制性、赔偿范围等各方面来考量,都是独立的险种,不具有替代性。保费不管是用人单位缴纳,还是扣劳动者工资,结果是一致的。本案投保费用系从劳动者工资中扣缴,只是以用人单位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劳动者有权在获取雇主责任险的权利后,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取工伤保险待遇,但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思斌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