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开发商告知购房者讼争商品房预测面积为38.59平方米,现实测面积为41.78平方米,面积差异3.19平方米,应补交122126元。
另查2010年7月,讼争商品房在《漳州市房屋建筑面积预算成果图册》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为38.59平方米。2013年4月,讼争商品房在《漳州市房屋实地勘丈成果图册》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为41.78平方米。
2017年7月24日,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明发商业广场1幢-5幢、20幢-26幢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意见》,上述项目房产实测成果已经备案。
购房者认为:
开发商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观点:
再审福建高院观点:
根据购房者一审所举相关证据及再审期间提供的《明发广场房屋面积计算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前已经知晓,经漳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测绘,讼争房屋实测面积大幅超出预测面积的情况。虽然该测绘数据尚未经相关部门审核,但显然开发商对该数据差异已经预见,才在《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中约定“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双方仍据实结算房价款,继续履行合同”,即开发商系利用业主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故意隐瞒面积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的真实情况,使购房者陷于错误认知并作出同意“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双方仍据实结算房价款,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思斌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