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对于佛山房屋首期款的资金来源,林美美主张母亲将从银行取现及存放家中的现金50000元交由林美美存入银行账号,用于支付首期款及购房电商费用。为此林美美提供了母亲农商银行账号0269尾号的交易明细、5639尾号交易明细及林美美工商银行账号9591尾号的交易明细,显示:2015年5月2日,母亲农商银行0269账号取现10000元、20000元以及在5639账号取现60000元、80000元,林美美工商银行账号存入现金200000元;2015年5月6日,母亲农商银行0269账号取现45000元,林美美工商银行分别存入9700元、10000元、18900元、1200元,并POS交易支出20000元及217171元。
关于佛山房屋按揭贷款的月供款,林美美主张由母亲通过银行取现交给林美美存入银行账号或直接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方式交给林美美还款。为此,林美美提供了母亲工商银行账号交易明细、林美美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林美美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林美美民生银行交易明细、林美美微信账单详情。上述交易明细及记录显示:2015年7月至2020年8月,母亲账号取现的同日,林美美的账号即存入等额现金,或母亲直接转账给林美美,交易共计59笔,总额278200元;按揭贷款每月供款为4254.36元。
同时林美美提交了其与母亲签订《赠与协议》,约定登记在林美美名下的讼争房屋是母亲实际出资购买,母亲将上述房屋及车位赠与给林美美个人所有,与李大勇无关。签订日期为2020年6月1日。母亲于2021年1月6日到庭表示佛山房屋及佛山车位是其出资购买并赠与给林美美一人。
双方确认佛山房屋由林美美母亲母亲使用,用于出租收益。李大勇、林美美离婚后由林美美承担佛山房屋的月供款。李大勇陈述佛山房屋的首付款主要是林美美母亲支付,李大勇、林美美双方亦出资小部分。
一审法院观点:
其次,母亲自2015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母亲银行账号取现的同日,林美美的账号即存入等额现金,或母亲直接转账给林美美,母亲取现及转账交易共计59笔,总额278200元。上述期间按揭贷款还款共计261454.79元(根据银行账号交易明细计算:5640.7元/期+4386.7元/期×4期+4445.22元/期+4254.36元/期×54期+4086.63元/期)。从存取时间金额及交易持续5年时间,足以认定母亲取现后再将款项存入林美美的银行账号,形成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林美美已成年且自身有工作及收入,母亲作为母亲不负有向林美美支付生活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母亲的转款虽未注明还贷之用,但从交易习惯及交易时间、金额等方面考虑,母亲支付的款项用于偿还佛山房屋的按揭贷款具有高度盖然性。李大勇抗辩其向林美美银行账号转账支付的款项是用于偿还按揭贷款,但从林美美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可知李大勇转款后林美美并未用于偿还房屋按揭贷款,而是用于消费及偿还个人消费贷款。鉴于此,一审法院对林美美主张佛山房屋的贷款由母亲偿还的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无证据证明陈某某在出资购买佛山房屋时明确赠与给林美美一人,但佛山房屋均登记在林美美一人名下,陈某某与林美美系母女关系且陈某某在本案中明确表示将佛山房屋及车位赠与给林美美。佛山房屋及佛山车位在李大勇、林美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由林美美母亲陈某某出资购买,登记在林美美一人名下,可以认定陈某某只对林美美一人的赠与。故佛山房屋及佛山车位为林美美的个人财产,李大勇要求分割该房屋及车位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广州中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指的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如仅存在父母部分出资的,则部分出资的一方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林美美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母亲存在全额出资购买后将产权登记于林美美名下以赠与林美美个人的事实,林美美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房屋虽登记在林美美名下,但依据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或双方对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为个人所有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割。故一审判决认定该房屋是林美美个人财产,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思斌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