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陈青支付工资,第一笔转账记录为大白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陈青转账12110.27元,摘要为“代发工资PAY026.7月工资”。大白公司提供的2019年7月16日、2019年7月22日周例会纪要中记录了陈青相关工作安排,陈青自2019年8月开始在周例会纪要上签字。
一审福州市鼓楼法院观点: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思斌
2022年8月10日
大白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陈青支付工资,第一笔转账记录为大白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陈青转账12110.27元,摘要为“代发工资PAY026.7月工资”。大白公司提供的2019年7月16日、2019年7月22日周例会纪要中记录了陈青相关工作安排,陈青自2019年8月开始在周例会纪要上签字。
一审福州市鼓楼法院观点: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思斌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