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主张被告在辽中因修车向原告借款,通过银行卡转账5万元,现金支付2000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2000元,被告辩称其向原告介绍涉案工程,原告支付被告居间介绍费5万元。后一二法院均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主张向被告转账的5万元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因因其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故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北京朝阳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主动给付被告5万元,原告具有明确的给付行为,其主张系属给付型不当得利,应由原告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当说明其给付的原因法律关系,并证明该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事实。原告在此前民间借贷案件及本案中均主张诉争的5万元系借贷性质,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不能转移至被告,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重复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思斌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