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其他借据情况下如何起诉收款人?很多当事人会直接以民间借贷起诉,但如民间借贷诉求不被支持的,当事人又会转向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起诉。当然,这内中风险巨大,有的法院会直接以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起诉的。
案情简介:
原、被告都在北京务工,二人通过被告二哥张x介绍相识。2013年3月,经被告介绍,原告从凡高公司承揽建设涉案工程,工程造价每公里48000元,原告陈述工程总长度为32.212公里。2013年5月19日,原告通过其银行卡向被告银行卡转账5万元。
2015年,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主张被告在辽中因修车向原告借款,通过银行卡转账5万元,现金支付2000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2000元,被告辩称其向原告介绍涉案工程,原告支付被告居间介绍费5万元。后一二法院均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主张向被告转账的5万元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因因其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故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北京朝阳法院观点:
不当得利系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主动给付被告5万元,原告具有明确的给付行为,其主张系属给付型不当得利,应由原告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当说明其给付的原因法律关系,并证明该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事实。原告在此前民间借贷案件及本案中均主张诉争的5万元系借贷性质,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不能转移至被告,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重复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观点非常明确。其一明确不当得利是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作为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先诉民间借贷被驳回再诉不当得利的不应予以支持。其二类似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既已在前案主张款项是借贷性质,则举证责任不能再转移至被告,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此,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办案思路应该予以明确并予以评估相应风险,不要再对民间借贷诉不成可转诉不当得利的希望。
案例索引:(2017)京0105民初13459号,当事人系化名并有删节。
蔡思斌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