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平勇共计向王建国转账70万元,林平勇自认王建国归还了3万元,现林平勇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王建国归还剩余的67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损失。
一审平潭法院观点: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构成不当得利需符合四个条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缺少证据时的诉讼捷径,如当事人脱离基础法律关系而直接以不当得利进行起诉,必将造成不当得利的滥诉。
本案中,林平勇请求王建国返还不当得利款67万元及利息,应就王建国取得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造成林平勇损失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与林平勇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是陈美丽,在案证据无法得出王建国与借款关系中的出借人陈美丽有任何关联性,或者有任何可以导致林平勇误会的身份,林平勇基于此关联性或特殊身份才将款项错误支付。林平勇仅以签订《借款协议》时王建国在场且其与王建国更为熟识为由,主张款项支付错误,依据不足。且日常中林平勇与王建国确有其他款项往来,不排除林平勇是基于其他经济交往的目的支付款项至王建国账户。林平勇的主张未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思斌
2022年7月11日